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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司法解释

  发布时间:2009-11-20 14:29:21


    ■对申请加入名册的评估、拍卖机构,从资质等级、职业信誉等方面进行审查、打分,按分数高低经过初审、公示、复审,最终确定进入名册的机构。

    ■评估、拍卖机构应当在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名册内采取公开随机的方式选定。

    ■审判、执行部门未经司法技术管理部门同意擅自委托评估、拍卖,或对流拍财产进行变卖的,要按照有关纪律规定追究责任。

    今后,人民法院开展委托评估、拍卖工作必须公开编制委托机构名册,随机选定委托机构。该项工作将会受到纪检监察部门有效监督,行为违规还要追究相应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已于日前通过,于11月20日起开始施行。

   《规定》共16条,分别对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负责机构,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名册的编制原则,评估、拍卖机构选择程序以及违规责任追究等方面进行了具体规范。

   《规定》指出,人民法院司法技术管理部门负责本院的委托评估、拍卖和流拍财产的变卖工作,依法对委托评估、拍卖机构的评估、拍卖活动进行监督。

   人民法院按照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编制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名册,由司法技术管理部门、审判部门、执行部门组成评审委员会,对申请加入名册的机构,从资质等级、职业信誉、经营业绩、执业人员情况等方面进行审查、打分,按分数高低经过初审、公示、复审,最终确定进入名册的机构。

   评估、拍卖机构应当在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名册内采取公开随机的方式选定。人民法院应当向选定的机构出具委托书。对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能完成委托事项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委托。

    《规定》还指出人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可对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程序进行监督。同时还规定审判、执行部门未经司法技术管理部门同意擅自委托评估、拍卖,或对流拍财产进行变卖的,要按照有关纪律规定追究责任。

责任编辑:孙胜利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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