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许昌县法院采取得力措施,多种手段,积极协调各方,成功执结一起交通肇事赔偿案,使申请人的权益得到了有效的保护。
2007年11月20日,申请人韩香云、王保军,河南省许昌县人,要求被申请执行人刘永军,山西省芮城人,赔偿申请人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40664元,精神抚慰费5000元,内蒙古阿拉善左旗东方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面对一事三地的情形,无疑给案件的执结结果带来了很大的难度。接到申请人的申请后,该院认为此案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依据有关规定,对被执行人驾驶的登记在被执行人阿拉善左旗东方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蒙M—08110号中型厢式货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得擅自处分上述财产。尔后分别向山西省芮城人民法院、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送达委托执行书稿,阿拉善盟交警支队,阿拉善左旗交警大队、河南冷王公司停车场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同时向二被申请执行人送达限期履行通知书。
2008年2月29日许昌县法院在执行未果的情况下,对M—08110号中型厢式货车进行了公开拍卖,并于近日将所欠款项转交给申请人。从而,使这一久拖未果的交通肇事赔偿案得到了圆满的执结,很好地维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