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月13日,许昌中院出台《关于加强涉案车辆管理和借用车辆归还的规定》,加大力度规范查封、扣押、移送等涉案车辆的管理,开展借用车辆清查归还,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规定》明确要求在审理、执行民事、行政案件过程中采取查封、扣押保全措施由法院保管的车辆,以及在审理刑事案件过程中由检察院依法移送的车辆等,必须实行办案部门与保管部门相分离,由法院负责财务装备的部门负责对涉案车辆的统一登记造册,统一封存,统一管理,严防车辆被盗、毁损。任何部门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动用涉案车辆。办案部门接收到涉案车辆后,应当在三日内移交管理部门,并附查封、扣押、移送清单复印件和裁定。由于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移交的,经院长批准,可以由办案部门暂时保管但不得使用,待原因消除后及时移交。管理部门应对涉案车辆进行全面检查,列明车辆状况后,向办案部门出具移交清单。涉案车辆解除保全措施,需由办案部门提交院长签发的裁定等法律文书,管理部门办理移交手续后,由办案部门负责将车辆返还给当事人。人民检察院移送的车辆需上交国库的,根据生效的刑事裁判文书,由管理部门向财政部门办理移交手续。
《规定》同时还要求限期对以法院名义向企业、事业单位借用的车辆和法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向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借用的车辆进行一次全面自查,违反规定借用的车辆必须及时归还。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涉案车辆或依职权借用车辆均属违纪行为,对于违反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的纪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