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月1日起,随着一项规章制度的正式实施,许昌两级法院的法官们在办理案件时再也不被人情关系所困扰,这得益于许昌中院前不久出台的《关于防止人情关系对司法工作不当影响若干规定(试行)》,为审判工作设置的一道“防人情干扰红线”。
《规定》中明确提出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在办理案件中“不得有十一种行为”,即:一是不得私下接触当事人及其亲友、代理人、辩护人、涉案关系人;二是因情况不明或其他原因被动接触当事人及其亲友、代理人、辩护人、涉案关系人时,应告知其通过正当途径反映情况,不得对案件发表意见;对可能引起合理怀疑的,要及时向组织说明或主动回避。三是不得私自接待涉案反映人,应采用书面形式转达涉案请求或通过正常的接访途径公开进行。四是不得打听与本人工作无关的案件审理情况。五是不得向当事人及其亲友、代理人、辩护人、涉案关系人泄露审判秘密。六是不得参与和案件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涉案关系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或导致他人合理怀疑的案件审理。七是不得接受当事人或当事人通过各种社会关系宴请、送礼品、给好处等。八是不得为当事人推荐、介绍律师和为律师介绍代理、辩护等法律服务业务。九是法院领导对涉案反映材料,不得做出实体处理或者倾向性意见的批示。十是法院领导阅批涉案反映材料后需要交办的,不得直接交给承办人。属于自己分管的,应经庭长逐级转递;收到不属于自己分管部门的材料需转交的,应经办公室或有关信访等部门逐级转递。十一是法院领导干部不得向案件承办人或合议庭其他成员就个案私下打招呼、作指示,施加不正当影响;
对于违反规定的,视情节和造成的不良影响予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违反“五个严禁”或违法审判、执行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照相关规定予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