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为了我的事,你们差点把命搭上,我真不知道怎么感谢你们。”1月29日上午,在河南省襄城县人民医院病房里,85岁高龄长期卧病在床的李玉顺老人手捧着河南省襄城县法院办公室副主任王高产送来的99617.32万元案件款,听到执行人员办案途遇车祸惊险一幕,感动得老泪纵横。
2007年9月11日17时许,王某驾驶货车行至襄城县城东环路时,将骑老年助力车的李玉顺老人撞伤,因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后经河南省襄城县法院作出判决判令郑州某保险公司支付李玉顺老人99617.32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事故发生后,李玉顺老人身体状况愈下,卧病在床,行动不便,为治愈病情,家中化掉了所有积蓄,债台高筑,负债累累,李玉顺老人无奈于2009年12月20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为了尽快执结案件,我院决定派办公室副主任王高产、执行一庭副庭长宋东明和司机法新伟同志赴郑州市执行。
2009年12月24日10时30分,在郑州市打工的高某为儿子置办满月酒席,驾驶一客车沿嵩山南路由南向北行至SSLW6755号灯杆处变更车道时,与该院赴郑办案的警车相撞,坐在副驾驶位置的宋东明同志撞碎前挡风玻璃致昏迷。120、122和保险公司负责人立即出警赶赴现场,一方面将昏迷的宋东明同志送往河南电力医院进行抢救,一方面协助交警大队和保险公司堪验事故现场。经过抢救,宋东明同志脱离危险。考虑来郑州一趟太不容易了,第二天上午,宋东明忍着伤痛和王高产同志一起赶赴郑州某保险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书。后郑州市交警二大队认定肇事司机高某负全责,事故得到妥善处理,被执行人某保险公司及时将全部案件款和执行费汇至该院执行局案件款专用帐户。
考虑到李玉顺老人住院治疗急需用钱,该院将案件款送到老人的病榻前,医院医务人员及同病房的患病家属无不为襄城县法院工作人员“想当事人之所想、急当事人之所急”的司法为民情怀所称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