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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永岗等数名罪犯被注射执行死刑

  发布时间:2010-02-05 10:03:06


    2010年2月5日,许昌中院在指定场所对毕永岗等数名罪犯注射执行死刑。

    2004年4月14日,罪犯毕永岗、王建瑞预谋绑架人质索要钱财。为此毕永岗在河南省禹州市北关老石桥附近租下房子,王建瑞则以打游戏机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殁年10岁)、陈某(殁年11岁)的信任。4月18日下午,王建瑞将二被害人骗至租房内,与毕永岗逼迫二人说出家长姓名及联系电话后将二人杀死,掩埋于租房附近事先挖好的土坑内。二犯逃离现场后,向二被害人家属索要人民币6万元未果。

    2003年7月24日下午,罪犯毕永岗、王建瑞在河南省安阳市安汤路铁路水泥厂家属楼其租房处,绑架被害人杨某(殁年10岁),向杨父索要赎金58000元。毕、王二人将杨进手脚捆绑,并封住嘴后塞进壁橱内。二犯离开安阳到外地索取赎金。后返回安阳发现杨已死亡,遂将尸体抛弃一窑井内。

    罪犯毕永岗还伙同凌纪朋、王红趁、王芳(均已判刑)于1998年8月13日上午窜至安阳市东郊乡四府坟村被害人谢某的租房处对其进行抢劫,因谢呼救,毕永岗、凌纪朋遂将谢勒死,劫走谢的黄金首饰一套和现金数十元。

    罪犯毕永岗、王建瑞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并杀害人质的行为已构成绑架罪,毕永岗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并致人死亡的行为构成抢劫罪。二罪犯的犯罪动机极其卑劣,手段特别残忍,所犯罪行极其严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五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处毕永岗、王建瑞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责任编辑:孙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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