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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最高法院职能定位的建议

发布时间:2010-02-26 11:31:31


    在我国整个司法体系中,最高人民法院通常处于司法金字塔的顶端。它既是民事、刑事、行政案件最高级别的审理机构,同时它更承担着统一司法标准,构建现代政治文明的重大职能。因此建议最高人民法院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职能定位。

    一、作为死刑案件及个别民商事案件的法律终审法院,不再作为一审法院。限于人力、物力等各方面因素的制约,最高人民法院不应作为一审法院,也不可能对所有的案件进行上诉审,只能有选择的对一些全国性的典型案件和死刑案件进行法律终审,提高法院司法判决的权威。

    二、赋予最高人民法院违宪审查的权利,维护宪法的尊严。在现代法治国家中,违宪审查或类似制度作为一种权利制约监督的有效机制普遍得到遵守,它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构建现代政治文明的基石。因此要想在我国实现依法行政、实现法治,应当考虑建立违宪审查制度,具体由最高人民法院行使违宪审查的权利。

    三、最高人民法院承担统一司法标准的作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然要求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法律规范。法制统一的首要前提当然是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普遍的效力。但是,统一法律规范更需要司法机关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具体法律条文的解释作出有效的规范,否则就无法避免不同地方和不同时候的法官针对相同的条文作出大相径庭的解释。最高法院可通过典型个案审判去解释法律,提高解释的透明度,增强解释的效力性,确立法律解释的可预期性,最大程度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责任编辑:孙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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