鄢陵法院充分发挥行政审判的特有功能,不断探索创新化解行政争议的方式方法,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主要采取了以下三种措施:
一是主动向党委、人大汇报工作,自觉接受领导和监督。审理重大和有影响的行政案件在判前判后都要向县委、县人大主管领导汇报,同时向县政府、县政协主要领导通报案情,开庭时邀请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的有关领导参加旁听,自觉接受监督和指导,并向他们反馈需要解决的问题。
二是初步建立了司法与行政之间的良性沟通机制。①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县政府法制办作为联席会议召集人,定期召集由行政机关法规监察机构、法院行政庭、立案庭和执行局参加的联席会议,讨论行政执法和行政诉讼中出现的问题,分析原因,提出对策,努力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同时,法院行政庭每季度将各行政部门的行政案件受理、审结、裁判处理结果、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受理、执行情况通报给县政府法制办,以此作为对行政部门考核的依据。②实行事先咨询制度。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中遇有重大、疑难、复杂问题时,可事先征求法院行政庭意见,行政庭应及时答复,供行政机关参考;如行政庭不能作出确切答复的,可会同行政机关向上级法院咨询。这一制度的建立,有效解决了行政机关执法过程中的一些疑难问题。③实行事后答疑制度。行政机关对法院的行政判决、裁定有异议的,除按正常的法律程序上诉外,还可以就行政审判的程序、实体处理及其他问题向法院提出异议,行政庭应及时反馈。④强化对行政执法部门的业务培训。针对行政案件审理中发现的共性问题,给行政机关发送司法建议或由审判人员到行政机关给相关执法人员讲课和辅导,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知识和执法能力,以尽量减少或避免行政行为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和瑕疵,从源头上减少行政诉讼案件的发生。凡行政机关向法院提出培训要求的,及时安排,尽可能地满足行政机关的要求。
三是以案结事了为目标,加大了诉讼协调的力度。引入案件的协调机制,把该机制作为化解行政争议的主要方法之一。在协调方式上,将协调贯穿于庭前、庭中和庭后全过程,同时对一些事实比较清楚的案件,在立案时即做原告工作让其不起诉,或在受理前即与行政机关协调,由其主动变更具体行政行为。在协调方法上,根据不同案情,选择最佳协调部门,充分发挥整体合力。①由法院主持协调。大多数的行政案件,均由法院主持协调。②由行政机关为主开展协调。对于行政裁决、土地行政登记等主要争议存在于行政相对人与第三人之间的行政案件,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由行政机关为主、法院为辅开展协调。③由法院与行政机关联合协调。对群体性行政案件、社会敏感性案件或裁决结果可能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的案件,由法院与行政机关共同组织协调。协调时,还可以邀请相对人所在的村委会、镇(街)参与,如协调中涉及相关部门职能的,也可邀请相关职能部门参与。在协调中遇有重大困难的,可提请县政府组织协调,增强协调工作合力。在协调效果上,始终以化解矛盾、案结事了为最终目标。如对于工伤事故认定等涉及第三人利益的纠纷,将原告与第三人之间的工伤赔偿作为协调的重点,以化解原告与第三人之间的纠纷,最大限度地减轻诉讼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