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某和张某分别为许昌县长村张乡白庄村和蒋李集镇圪塔村村民,2005年8月份为赵某分包的市区某住宅小区7号楼安装塑钢门窗,2006年1月份安装结束,经结算应得工程款26万余元,原定2006年3月19日结清工程款,但赵某一直拖欠,直至2007年9月份仍下欠4万余元。二人经多次催要无果,无奈于2009年4月份诉至法院,案由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经魏都区法院一审审理判决赵某应支付下欠工程款。后赵某不服上诉至中院,民二庭经认真排查在3月2日认定该起案件名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实为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庭内高度重视,迅速行动,立即组成合议庭,并指派主审法官通知双方当事人第二天即3月3日到庭进行调解,调解无果后,随即送达了开庭传票,定于3月6日(星期六)开庭审理了本案,并于3月8日经合议作出了维持原判的判决书,于3月9日送达了当事人。
白某和张某接到中院的生效判决书后非常感动,称自己想不到法院能够这么重视该案的审理,能够这么快作出判决,及时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并连声表示感谢法官,感谢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