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中院院“作风建设年”活动实施以来,为使“勤奋学习、严格管理、制度创新、提升执行力”得到贯彻落实。解决在查封、评估拍卖、暂缓执行、查封案外人财产方面程序不严,执行案件流程管理制度不完善、提升执行队伍执行力等问题,执行一庭主动组织学习,制定和详细落实了以下规章制度,确保在今后执行活动中,规范、严格、文明执行。
一、建立政务公开公文传阅制度,确保上级法院和我院的文件、情况通报、信息落实到每一个人,让全庭同志及时全面了解全院的工作重心和指示要求,不断促进干警识大体顾大局的能动意识,大家通过材料对全院各部门及干警工作成绩的横向了解对比,增强了争先创优的主观能动性,克服了就案办案、得过且过等与我院主导思想和中心工作不合拍的现象,不断参加办理案件的积极性和责任心。
二、建立业务学习制度。通过对2002年、2007年、2009年三件有关合议制度的司法解释进行学习,重新规范了合议制度,纠正了合议庭成员发言简单、裁判文书合议庭成员未审核并签名、作为审判长承办的案件自己先发表意见、提请审判委员会研究程序不当等习惯性弊病。通过对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工作要点》、省高院向省人大做的《关于民事执行工作的报告》的学习,及时清楚了2010年执行的中心工作是清理执行积案活动、规范执行活动、加强立案审判执行的协调。通过对《人民法院执行实施案件流程管理规<试行>》学习和贯彻,细化了执行实施的细节,纠正了执行通知书等司法文书送达超期、执行款物发放不及时等细节问题,基本树立了实施流程应当连续不间断、强制执行措施应当及时无误进行的执行理念。
三、从局部入手初建执行实施权的内部分权和制约制度。针对终结执行程序和恢复执行随意的情况,制定了内部分权制度,规定终结案件执行程序必须经过集体讨论,符合条件的才准许,当事人申请恢复执行的,指定新的承办人进行审查,恢复执行的案件另行指定承办人办理(当事人申请由原承办人继续办理的除外)。在评估拍卖过程明确了执行员办理事项制度,评估拍卖的财产权属状况的复核和控制责任在执行员,此项工作应在评估过程前期完成,评估报告应在五日内送达,当事人的评估异议应在三日内启动审查程序,拍卖时到场监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