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月30日,许昌中院在指定场所对因报复杀人的李国建等罪犯注射执行死刑。
罪犯李国建因与本村村民杨某有矛盾,意欲报复。2008年10月11日18时许,李国建见杨某之子杨小男(化名、殁年6岁)、之女杨小女(化名,殁年4岁)从其家门口经过,即将二被害人骗至屋内,持尖刀割二人颈、腹部等部位,致二人均因被锐器切割颈部失血性休克而当场死亡。后李国建将二被害人尸体包裹后装入编织袋内,驾驶摩托车运至禹州市无梁镇祁王桥下焚烧、抛弃。罪犯李国建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其杀人动机卑劣,手段十分残忍,后果特别严重。李国建曾因犯罪被判刑,非但不思悔改,反而报复杀人,主观恶性极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处李国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罪犯李国建在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后,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报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复核。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了对李国建的死刑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