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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葛市法院采取“四项告知”制度服务三农

  发布时间:2010-04-07 11:22:46


    长葛市法院在深入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中,紧紧围绕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司法”三项重点工作,针对大部分农民当事人诉讼中缺乏法律知识,采取“四项”告知制度,为农民诉讼提供有效服务,受到了诉讼农民的好评。

    一是告知诉讼风险制度。部分农民当事人诉讼风险意识不强,认为只要有理即可打官司,只要交了诉讼费就能打羸官司,而一旦因为证据不足被驳回诉讼请求时,常无法理解而认为法院裁判不公,甚至引起上访。为此,立案法官在向农民当事人发放诉讼风险告知书时,还要口头告知农民当事人不提供或不充分提供证据、超过举证时限提供证据、不提供原始证据、证人不出庭作证的法律后果,引导农民当事人依法按期举证。

    二是告知诉讼保全制度。许多农民当事人不懂得什么是诉讼保全制度,所以在起诉时不注意及时了解对方当事人的财产状况,不知道通过财产保全措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致在执行阶段权利无法及时实现。为此,立案法官告知一旦掌握被告财产线索及时申请财产保全。

    三是告知诉讼调解制度。部分农民当事人错误认为调解是民调组织的事,打官司就是要等判决,甚至认为调解是与对方妥协或怀疑调解书的法律效力。立案法官在立案时即向农民当事人宣讲诉讼调解制度以及调解的好处,告知诉讼农民法院制作的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是告知委托代理制度。针对农民当事人有过分依赖诉讼代理人的现象,立案法官会给予当事人以正确的引导。对经济困难,案情简单,完全可以自己参与诉讼的当事人,立案法官会建议当事人自己参与诉讼,节约诉讼成本。同时对需要委托代理人的当事人,立案法官也会告知其法律的有关规定,提醒其不能过分依赖诉讼代理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只有积极参与诉讼才能便于法庭查明案件事实。

责任编辑:刘铁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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