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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香港法官行为指引》思考法官素质养成

  发布时间:2010-04-12 11:05:16


    法官素质,从微观看,关乎某件具体案件的质量和当事人对法官的评价;从宏观看,关乎司法的公信力和人民群众的认可度,甚至法治社会的进程与和谐社会的建设。因此法官素质的养成无疑是重中之重。

    《香港法官行为指引》(本文简称《指引》)是向香港法官提供日常处事的实用指引,对于法官素质的养成具有重要作用。《指引》既有宏大的理论构建,但更多的是具体而微的细节指引,它立足现实,面向社会,以人为本,可行性强,对于大陆法官素质的提升无疑具有镜鉴作用。

    《指引》是由香港终审法院首席法官李国能委派的一个工作小组制定的,该工作小组的当然主席是香港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成员包括各级法院的法官。《指引》订立的目的,是向法官提供他们日后处事的实用指引。《指引》包括A部—F 部共6部98条,分别为《订立指引之目的》、《指导原则》、《履行司法职责》、《取消法官聆讯资格的事宜》、《法庭以外的专业活动》、《非司法活动》六个部分,其中D部《取消法官聆讯资格的事宜》共33条,F部《非司法活动》共24条,约占《指引》内容的34%和24%,是条文的主要内容。

    《指引》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目的明确,原则精简,行文严谨。

    《指引》在前言中首先是2段陈述,兹全录如下:

    “1.一个独立并能维护法治、捍卫个人权利和自由的司法机构,是我们社会的基石。司法机构必须独立,且其独立性必须是有目共睹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官在审理案件解决市民相互之间和市民与政府之间的纠纷时,必须本着公平公正、无惧无私的态度行事。

    “2.法官必须在行为上无时无刻严守至高的标准。这点极为重要。维持公众人士对司法机构及法官执行司法工作的信心,正有赖于此。”

   这两段文字具有某种宣言性质,指出司法独立对于维护法治和保障人权的重要性,从而引出身处要职的法官在处理纠纷时,要着眼于公平公正,具有无惧无私的胆略和操守,同时也要谨言慎行。在这个前提下,《指引》提出了自身订立的目的,在于“向法官提供他们日后处事的实用指引”,而“并非要为司法行为失当下定义”。《指引》鲜明的指出,决定每件事情该如何处理的责任,最终还是落在法官本人身上。法官在处事时必须提高警惕,慎言慎行、通情达理,是最为妥善的做法。法官最终的决定,一定要合乎司法良心。

    在目的明确后,《指引》提出了三条简要的原则,一是“法官必须独立”,二是“法官必须大公无私”,三是“无论在庭里庭外,法官行事时都必须正直诚实、言行得当”。

    在细述“法官独立”原则时,《指引》从司法独立的角度去论述,“司法独立是公平审讯的基本保证,也是香港居民能够享有权利和自由的基本保障。司法独立是法治的先决条件。法官必须确保无论在庭里庭外,其行为都不可削弱司法独立,也不可令人感到司法独立受到削弱。”“司法机构必须独立于政府的行政及立法机关,而且其独立性必须是有目共睹的”。《指引》在面对舆论和传媒的力量时,选择了坚守和忠实于自己。《指引》指出,司法独立包括独立于所有外界的影响。法官行事须无畏无惧,对舆论的毁誉必须置之度外。

    在述及“大公无私”原则时,《指引》指出,法官是否公正,是以一个明理、不存偏见、熟知情况的人的观点来衡量的。在这里,“一个明理、不存偏见、熟知情况的人”显然不是指某一个具体的个人,也不是某一个团体,而是一个抽象意义上的人,它有三个限定性条件:“明理、不存偏见、熟知情况”,明理即明白道理、事理、情理甚至法理,是一个理性人,不轻易感情用事;不存偏见,即保持理性状态下的中立,不抱成见,不走极端,不以偏概全;熟知情况,即在保持理性、中立的条件下,全面深入的了解各类情况,不挂一漏万,顾此失彼。正是这个抽象意义上的人,才有资格和可能来衡量法官是否公正。也正因为此,法官才可以对舆论的毁誉置之度外,因为法官有司法良心指导下的自我认知和内心确信。这三个限定性条件在《指引》中多次出现,可见它的重要性。

    在述及“正直及言行得当”原则时,《指引》指出,法官跟市民一样享有权利和自由。不过,必须要认同和接受的是,法官的行为会因其司法职位而受到适当的限制。

    《指引》行文严禁,内容适度,繁简得当,纲目清晰,重要关键处无一疏漏,法、理、情融于一体,给人以极大的启示。

    二是立足实用,以人为本,可行性强。

    这是《指引》最鲜明的特征。立足实用,因而不涉虚空,《指引》所向,涉及守时、言行举止、案件沟通、判词修正、投诉信件、对待传媒,甚至法官的信笺、个人投资、宴会交往、休闲兴趣等等,具体细致,指向法官日常的方方面面、点点滴滴。比如,《指引》规定,法官应以礼待人,亦应坚持出席出庭的人以礼相待。如果法官使用司法机构的信笺信封,会令人合理地以为是为了引起收信人注意其观之,从而影响收信人,这是不恰当的。 立足实用的同时,《指引》最大可能的考虑到了法官作为普通人的种种需要,彰显了以人为本的原则。《指引》指出,法官当然也是他们服务的社会大众的一分子,他们的行为必须经常保持至高的标准,但这并不代表他们应该与社会脱节,过着“僧侣”式的超脱生活。《指引》规定,法官在处理私人事务时,无需隐瞒自己拥有司法职位,不过要小心处理,避免令别人以为法官可用其身份得到某些优待。法官并非不可以光顾酒吧、卡拉OK酒廊或类似场所,但须酌情处理。法官偶然以赌博为消遣活动,不会遭受禁止。法官以小额投注赛马或足球博彩,或在休假期间偶然到香港以外的赌场消闲耍乐…都是无伤大雅。正是这些以人为本、立足实用的规定,使得《指引》具有可行性。《指引》在明确法官至高准则的同时,并不讳言法官可以拥有普通人的需求和爱好,它不要求法官都成为至圣先贤,只要求他们在法律和道德下行事,对得起内心的司法良知。

    三是面向社会,接受监督,与时俱进。

    《指引》并不是固步自封的,它向社会发表,增加透明度,不时作出修订和补充,接受公众监督,具有与时俱进的品格。

    《指引》在述及“取消法官聆讯资格”时区分了三种情况:一是实际偏颇,此种情形聆讯资格必须取消;二是推定偏颇,对法官有金钱上或产权上的利益,可推定存有偏颇;三是表面偏颇,对于表面偏颇有一个测试,即如果在有关的情况下,一个名理、不存偏见、熟知情况的旁观者的结论是,法官有偏颇的实在可能,则该法官的聆讯资格便被取消。《指引》对于表面偏颇测试的引用也有详细的论述。

    研读《指引》,笔者有几点思考:

    法官素质的养成要有一个可预期、可期待的标准和高度。希望法官都成为德高望重、克己复礼的至圣先贤,某种程度上只是一种终极目标或最高理想,而现实还需要有一个基本准则来要求法官的言行举止,《指引》之所以把自身定位为“指引”,是一种合乎人性需要和社会现状的选择,它着眼终极的目标,却立足于指导法官的言行,充满人文关怀,不乏道德要求,有千里之行的期待,更有始于足下的坚实。

    法官素质的养成要有一个渐进的过程。素质的养成不可能一蹴而就,还需制度的支撑、思想的孕育等硬件软件的交融才可以成功,而其中制度的保障作用不容忽视,《指引》对于“取消法官聆讯资格”的规定,充满了制度选择的理性光芒。素质的养成不但是一个自发的过程,更是一个自觉的过程,理性制度的科学设计可以使得法官素质从自发向自觉提升。

    法官素质的养成要有历史和时代的特征。法官们处理的是当下的纠纷,公众们品评法官素质也多是立足于某一个或几个具体的案件来进行评价。法官们一方面要继承传统的美德,同时还要更加注重现时代素质的养成,继往开来,方可蔚为大观。《指引》指出自身需要不时作出修订和补充,正是对于时代要求的回应。

责任编辑:孙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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