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对2006年至2008年第一季度审理的67件赡养纠纷案件的分析发现,现阶段农村赡养案件的数量呈下降趋势,由2006年的38件下降到2008年第一季度的29件。然而通过翻阅案卷发现,由法律认知错误引起的赡养纠纷案件在同类案件中所占的比重由2003年的12%上升到2008年的35%,案件类型趋于多样,发案地区相对集中。因此,如何提高农民法律意识,进一步减少赡养案件数量,从而保障农村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依然是摆在基层法官面前的一项迫切任务。
一、当前赡养案件呈现出的突出特点
(一)赡养纠纷呈现长期性。67起案件中,儿女的不赡养或消极赡养行为持续两年以上的占到了85%,持续5年以上的占到了32%,持续达10年以上的占到了同类案件总数的11%。
(二)赡养纠纷呈现反复性。67起案件中,有8起要求追加赡养费用,占12%;90%的案件在起诉前曾被亲友或村民委员会“说和”,25%的案件在起诉前经过民间机构的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
(三)赡养纠纷呈现荫蔽性。受传统思维影响,相当一部分老人认为“家丑不可外扬”,既是子女有长期不尽赡养义务的行为,也往往选择迁就隐忍。通过翻阅笔录,发现有这类情况的案件占到了案件总数的28%。
(四)家庭暴力现象趋于普遍。 67件赡养案例中,31%的老人主张子女方对其实施打骂、不支付生活费用、遗弃或长期对不理不问等暴力或冷暴力行为。
(五)赡养案件呈现易于调解性。2006年赡养案件收案38件,调解撤诉25件,调解撤诉率66%,2007-2008年第一季度赡养案件收案29件,调撤22件,调解撤诉率达76%。
(六)老人多起诉与其共同生活的子女。67起案件中有47件属于这种情况,占同类案件总数的70%。而未与老人共同生活的子女即使消极履行赡养义务,却鲜有被起诉者。
二、当前赡养案件的主要成因分析
(一)认为父母处理家庭事务不公不赡养
此类案件约占同期案件总数的31%左右,是近年来增长速度最快、涉及面较广的一类案件。形成的主要原因:子女认为父母在处理家庭一般事务、分析家庭共有财产、管护孙子、孙女过程中不能面面俱到,子女便以老人厚此薄彼、“偏心眼儿”为由,不履行或要求其他子女履行更多的赡养义务。
(二)认为不继承遗产不赡养
这类案件约占总数的15%左右。由于有的子女法律意识淡薄,不了解赡养父母是公民的强制性义务,认为只要放弃遗产继承就可以免除赡养义务,便以此为由拒绝赡养老人。
(三)出嫁女儿不赡养
此类案件在同期案件总量中约占17.3%。主要是由于受我国传统思想的影响,认为“嫁出去的闺女、泼出去的水”,出嫁女既已成为夫家人,便无须对父母尽赡养义务。
(四)父(母)再婚不赡养
此类案件占同期案件总量的17.9%。突出表现为:部分子女认为父(母)再婚后便自然脱离了原有的家庭关系,父或母的养老问题便由其新组成的家庭子女承担,导致新旧两个家庭在老人赡养问题上相互推诿,产生纠纷。
三、应对当前赡养案件突出特点的几点对策
(一)加强普法宣传
一方面选择案件走村入户,开展巡回审判,使更多的群众到场旁听,通过身边的案例接受普法教育。另一方面通过各种方式,宣传赡养方面的法律知识,报道各种案例,提高广大群众学法、用法、守法的水平。
(二)加大调解力度
由于赡养案件执行难度大、容易出现反复,因此,应按照“调解第一、教育为主、依法处理”的原则,在把好法律适用关的基础上,大胆引入公序良俗,在诉前、庭上、判后广泛开展调解工作,使矛盾从根本上得到解决。
(三)强化矛盾排查
基层组织特别是人民调解员依托已建立的大调解工作网络,利用各种机会和途径,借助社会力量和民间组织主动发现并妥善处理民间赡养纠纷,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防止纠纷成诉,从根本上预防赡养案件的发生。
(四)建立法律秩序
对经教育仍不愿履行赡养义务者,坚决依法判决其履行法定义务,坚决依法强制执行生效的法律文书,让广大群众看到法律的权威,一方面教育不尽赡养义务的子女,一方面鼓励老人敢于拿起法律武器,营造老有所养的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