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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襄城县法院巡回审判工作的调研报告

  发布时间:2008-05-09 09:09:58


    提纲:

    一、巡回审判地概念及功能

    (一)教育功能

    (二)便民功能

    二、我院巡回审判工作面临的问题

    (一)运行成本较高

    (二)案件类型有限

    (三)缺少操作规范

    三、我院巡回审判工作的对策性建议

    (一)基层法庭巡回化、巡回法庭固定化

    (二)制定切实可行的《巡回审判工作实施细则》

    (三)加强与基层农村组织和群众组织的联系

    (四)切实做好对各基层法庭的权利下放工作

    (五)灵活掌握巡回审判的案件类型

    (六)建立“巡回收案+就地开庭”巡回审判机制

    正文:

    一、巡回审判地概念及功能

    巡回审判是指人民法院特别是基层人民法庭,为方便人民群众诉讼,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深入农村及交通不便、人员稀少等偏远地区,就地立案、就地开庭、当庭调解、当庭结案的一种审判方式。巡回审判的基本原则可以概括为“两便三面向”,两便即“便利群众参与诉讼,便利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三面向即“面向农村、面向群众、面向基层”。巡回审判的基本功能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教育功能

    由于我县农村地区的人民群众文化水平有限,法律意识淡薄,多数农民不能自觉地运用法律途径保护自己地合法权益。大量的民商事纠纷隐藏在民间或者通过“私了”的方式解决,形成社会不稳定因素。另一方面,基层普法和法律服务机构的司法所正在逐步弱化甚至消失,律师事务所又因其盈利性不可能承担农村的法律普及工作,使现阶段的农村普法出现真空。而在巡回审判过程中,参与旁听的群众可以在参与审判的过程中接受具体而生动普法教育,直接感受法律的尊严和权威。通过对同类案件的处理,充分发挥法律的指引作用和评价作用,引导群众自觉履行法定义务,把矛盾化解在萌芽阶段。因此,巡回审判寓普法于审判之中,既保证了审判工作的顺利开展,又提高了农民的法律意识。

    (二)便民功能

    在我县广大农村地区,由于经济落后,群众出行不便。虽然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提高,农村公共交通有了长足的发展,但由于我县八十万人口,却只有五个人民法庭,诉讼资源相对有限,群众若进行诉讼需要付出相当的时间和成本。因而农民群众不易获得法律服务,甚至无经济能力获得法律服务。法庭采取上门立案的办法帮助诉讼,法官通过深入村庄、田间地头调查、开庭,提高审判效率,减轻当事人诉累。此外,对于老弱病残,行动不便,或者不懂得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权利的当事人,便更加有赖于巡回审判制度的保护。

    二、我院巡回审判工作面临的问题

    虽然巡回审判具有诸多有点,然而我院各基层法庭却鲜有适用者,据统计,今年以来我院仅有城郊法庭王二法赡养纠纷一案进行了巡回审理。可见,我院的巡回审判工作还有待加强。究其原因,制约巡回审判工作进一步开展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运行成本较高

    首先,巡回审判遵循巡回收案、就地开庭的模式,需要法官付出更多的时间和精力,而近年来民商事案件数量猛增,以法院现阶段的人员配备无法保证巡回审判工作的经常性开展。其次,巡回审判旁听人员众多、构成复杂,法官在把握好审判节奏的同时,还要稳控旁听群众、维持法庭纪律,这对法官的庭审驾驭能力有更高的要求。第三,我院办公经费十分紧张,而巡回审判需要车修、汽油、食宿、设备等各方面的物质保障,基层法庭往往无法承担经常性巡回审判的经济成本。

    (二)适用案件的类型有限

    巡回审判不是“涂哪哪灵”的“万金油”,它只有在一定条件下、一定范围内才能发挥其积极作用,一般说来,如婚姻家庭纠纷、赡养关系纠纷、相邻关系纠纷、简单的债务纠纷、宅基地纠纷等权利义务关系简单,案件事实明确的民商事案件适合进行巡回审理。而案情复杂、当事人对立情绪较为激烈、有发生群体性事件隐患、经查明属刑事案件等案件,出于对当事人隐私权的保护和法官人身安全的保护,不宜采取巡回审理的方式。

    (三)缺乏切实可行的操作规程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人民法庭根据需要可以进行巡回审理,就地办案。但由于规定过于笼统,没有明确的操作要求,因此,巡回审判在实际运行中还有很多不规范的现象。如巡回审判的适用范围不明确,期限不规范、地点不固定。由于规章制度的缺失,可能导致为单纯追求办案效率而违反诉讼程序的不良现象的发生。

    三、我院巡回审判工作的对策性建议

    (一)基层法庭巡回化、巡回法庭固定化

    所谓基层法庭巡回化是指:在加大各中心法庭的巡回办案力度的基础上,使之定期化、常态化、制度化,使巡回审判成为各派出法庭的主要工作机制。所谓巡回法庭固定化是指:派出法庭应尽可能在各乡镇特色农业发展密集区、新型工业园区及农村人口居住密度大的地方设立固定的巡回办案点,这种固定办案点,既可以作为普法宣传的前沿阵地,又为当地农民群众节约了诉讼成本,可以进一步发挥中心法庭便民利民、方便诉讼的积极作用,不但能更好的保证辖区群众的合法权益,还可以更好地为当地经济建设提供法治保障。基层法庭巡回化是巡回法庭固定化的终极目的,巡回法庭固定化是基层法庭巡回化的物质保证,而者互为表里、相辅相成。

    (二)制定切实可行的《巡回审判工作实施细则》

    一是规定组织领导和机构,建议成立巡回审判工作领导小组,分管院长任组长,各派出法庭负责人、民一庭、民二庭、立案庭、行政科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设立巡回审判协调办公室。巡回审判以各基层庭为主,各业务庭参与的方式进行,并加强对巡回审判的物质保障工作。二是确定办案地区。在城市及发达地区的农村,由于交通方便,经济发达,群众诉讼困难不大,法官坐堂问案仍应是法院审理案件的常态。但在经济欠发达、群众因交通、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困难不便到法庭参加诉讼的山区、农村,开展巡回审判制度是十分必要的。第三,规范巡回审判周期。巡回办案应有相对短的周期,如果过长则起不到方便群众的目的。具体周期可由各人民法庭根据各自辖区面积、收案量和经费情况酌情确定,但原则上每周至少应外出巡回办案一次。另外,办案的日期应确定,并通过各种形式使当事人知晓。办案人员应按既定的巡回日期到达指定地点开展工作,不能因节假日、双休日或其他原因延误或改变。

    (三)加强与基层农村组织和群众组织的联系

    笔者在工作中发现,群众自治组织在巡回审判的各个阶段都可以发挥其积极作用,比如为派出法庭巡回审理提供条件、组织调解、配合执行、出具证明材料等等。相反,如果没有群众组织的积极配合,将会给法庭工作带来极大的阻力和困难。因此我建议,各派出法庭应极参与构建并依托社会大调解网络,发挥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陪审员、工会、共青妇以及基层组织的作用,调动广泛的社会力量参与纠纷解决。加强与司法局、镇村以及社区的联系沟通;积极加强人民法庭建设并依托人民法庭和巡回办案点,设立“诉调对接联络员”、“联络点”,形成点、线、面相互支撑联结大调解网络,不断推进巡回审判、巡回调解、的广度和深度。

    (四)切实做好对各派出法庭权利下放工作

    孙子曰“将在外君命有所不受。”我想,这句话同样适用与巡回审判工作。对于巡回法庭来说,案件发展瞬息万变,若处处请示、事事报告,很可能错过纠纷解决的最佳时机。因此,我建议:第一,扩大基层法庭的立案权,只要是能够适用简易程序的民事案件,只要通过电话向机关立案庭索取统一案号,巡回法官便有权当即立案。第二,扩大大受理口诉案件的范围,对因文化水平所限不能书写诉状也无经济能力委托他人代写诉状的,只要其口诉要求解决的问题和纠纷属人民法庭受案范围,巡回法官制作笔录,可当即立案。第三,诉讼费缓交权下放给各法庭庭长,对确因经济困难无力预交诉讼费用的,庭长可以当即决定其缓交。

    (五)灵活掌握巡回审判的案件类型

    首先,对于离婚纠纷、赡养关系纠纷、相邻关系纠纷、简单的债务纠纷、宅基地纠纷、轻微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等常见、高发的典型性案件应积极实行巡回审理,以便发挥巡回审判的教育示范作用,从而教育当地群众懂法、守法,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积极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其次,对于年老、疾病、伤残、生活困难的当事人,应尽量巡回调解、巡回审判,以便减轻当事人诉讼成本,方便当事人举证质证查明案情。第三,对与法律意识薄弱不知道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或由于受威吓不敢告诉的,应协助当地群众组织为其提供法律服务,并借助送达文书、调查取证等机会进行巡回调解,帮助其通过合法的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原则上不应适用巡回审判的案件:涉及当事人隐私权的,有发生群体性事件隐患的,案情复杂、难以经一次开庭审理结案的,属经济较发达地区的一般性案件的、经查明属刑事案件的。

    (六)建立“巡回收案+就地开庭”巡回审判机制

    法院可以法院可定期定员地派出巡回法庭前往交通不便的地区,通过“巡回收案+就地开庭”的模式对类型案件进行集中排查、集中审理,对符合立案件条件的案件当即立案,并就地开庭审判。审理中大胆简化程序,能够立即送达的则立即简易送达,在争得当事人意见后可先行调解,充分利用地头、村头、炕头等形式对赡养、离婚、宅基地、相邻关系等常见的类型案件进行统一审理。巡回审判的过程也是排查矛盾的过程,进一步减少了纠纷成诉的隐患,减轻了法院的负担,节省了诉讼资源。

责任编辑:孙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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