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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法官的职业品格

  发布时间:2010-04-28 16:04:33


    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不断深入,法官在法律制度中的作用越来越被重视。但是学者在论述司法制度重要作用和法官学识重要性的同时,却往往忽视了让法官作出公正判决的背后的因素———法官的职业品格。笔者认为,法官的职业品格是维系一个职业荣耀和尊严的重要保证 ,也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和保证。

    那么,法官作为法律职业中的特殊群体,应当具备什么样的职业品格和素养才能胜任司法工作的需要,切实践行司法为民呢。笔者认为,除具备良好的法律职业操守外,还至少应具备以下几点:

    一、服务大局的品格。人民法院是党领导下的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所以,其首要的、根本性的任务就是保护党领导下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权。因此,人民法官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必须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立场,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要在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把审判工作放到党和国家整体工作的大局中去考虑,放到坚持党的领导和维护宪法、法律的权威中去考虑,才能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德行良好的品格。前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同志曾一再强调“无知者不能从事法律职业,无德者同样不能从事法律职业,法官必须有良好的操守和道德”。《法官法》第九条也明确规定,担任法官必须“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虽有完美的保障审判独立之制度,有彻底的法学之研究,然若受外界之引诱,物欲之蒙蔽,舞文弄墨,徇私枉法,则反而以其法学知识为其作奸犯科之工具,有如为虎附翼,助纣为虐,是以法学修养虽为切要,而品格修养尤为重要。” 的确,如果一个法官心术不正、狠毒奸诈、刚愎自用、傲慢轻浮,纵才华盖世,又有谁能指望他来主持正义?因而担任法官者,当有良好的德行修养。

三、与时俱进的品格。法官必须与时代同步。就是说,法官的思想、观念、行为方式和方法,都要与社会的发展进程相适应。法官的这种品格要求,是由时代、社会和法官的职责所历史决定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一项重要的治国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需要全党和全国人民的共同努力,也是一项长期的任务。衡量一个国家的法治化程度,一方面是政府部门依法行政的水准,另一方面也是更重要的方面则表现在法官能否独立公正司法。法院是处理社会各种矛盾纠纷,保护人民权利,实现法治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法官的素质不高,就不可能确保司法公正。

    萨维尼认为,“良好的法律状况仰赖于三件事:首先,胜任有为、圆融自洽的法律权威;其次,一个胜任有为的司法机构;最后,良好的程序形式。”可见在萨维尼设想的良好法律状况中,都离不开法官的作用。社会是前进的,历史的车轮是不以人们的意志滚滚向前的。法官必须紧跟时代步伐,与时俱进,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作出应有的贡献。 

    在当前社会改革与经济发展深入推进,司法环境日趋复杂的特定社会背景下,法院工作任务更重,法官队伍要求更高,办案压力更大。惟有树立与时俱进、昂扬奋进的斗志,大力发扬自我加压、负重前行的拼搏精神,始终坚持永不满足、超越自我的不懈追求,才能勇于迎接挑战,努力攻克难关。为此,广大法官务必要在提高素质和增强能力方面下功夫,潜心于法律知识的学习,潜心于审判业务的钻研,潜心于处理好每一起案件,写好每一份裁判文书,用一流的工作标准、服务态度和业务技能树立起良好的法官形象。   

    那么作为一名新时期的法官,应如何培养自己的上述品格呢,笔者认为,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第一,要强化意识。人的行为都是基于自身内在意识的外在表现。这是人与动物的最大区别之一。有什么样的意识就有什么样的行为。改革开放首先是观念的开放,思想的开放。要培养法官的上述品格,首先就要树立上述品格的理念和意识。从而真正做到内化于心,外践于行。  

    其次,要不断学习。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还不高,甚至可以说,我国法官队伍的现状还远远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如果我们仍然拘泥于过去的经验,满足于对已有知识的掌握,就不可能成为一名真正合格的法官。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立法水平和法律、法规数量的急剧增加,以及世界经济的迅猛发展和国际贸易的大量增加,必然导致社会经济法律关系的日益复杂化,给我们的审判工作带来前所未有的高难度。如果不加强学习就无法胜任这项工作。在新的历史时期,我们需要学习的内容将更加广泛。不仅要学习法律,而且要学习政治、学经济、学科技、学外语,不仅要学习国内法,还要学习外国法以及国际公约、国际贸易法和国际惯例等。时代需要我们培养和造就一大批专家型法官。  

    第三,要开拓创新。改革是动力。开拓创新同样是法官职业的生命力所在。当今社会是一个竞争的时代,优胜劣汰是竞争的必然结果。我们要认识到,改革创新既是一种压力,同时也是发现人才,培养优秀法官的难得机遇。这给那些勤于思考,勇于创新的法官提供了一个充分展示自己才华的舞台。  

    第四,要强化职业道德。晚唐诗人薛能在《汉南春望》中写道:“奸邪用法人元非法”。意思是说,用心地不正,品德邪恶的人来执法本来就是非法的。法官不仅要具备深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更重要的是要具备崇高的品德。法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办案、刚正不阿、不徇私情的理念,惩恶扬善、弘扬正义的良知,正直善良、谦虚谨慎的品格,享有良好的个人声誉。台湾学者史尚宽先生认为,“法官首重品格”,如果法官不具备良好的品格,“则反而以其法学知识为其作奸犯科之工具,有如为虎附翼,助纣为虐。”法官要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要求,既是职业的要求,也是社会的呼唤,更是人民群众的普通愿望。可以设想,即使具备渊博的法律知识,而没良好的职业道德素养,不可能成为一名合格的法官,更不可能让党放心,让人们满意。  

    司法公正是社会良知的底线,正如培根所说:“一次不公正的判决其恶果胜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判决则污染了水源。”人民法院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而人民法官则就是这道防线的守门人,是社会正义的最高守护神。当社会全体成员将自身的生命、自由与财产的终极保护,托付给国家的法官时,法官特别是党员法官就是正义之神的化身。他们的职业素质如何,道德素养如何,是否值得公众信赖并依托,就成为社会正义真正实现的保证。

    每个法官,特别是党员法官,都应象珍视自己的生命一样,珍视自己的法官声誉,时刻牢记自己的法官身份,增强责任意识,处处从严要求自己,努力做到平常时刻看得出来,关键时刻站得出来,危难时刻豁得出来。在工作和生活中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切实履行好法律所赋予的神圣职责,做好群众的表率,以自身实际行动充分体现法官的时代精神,把审判事业当做毕生的追求,不断强化选择了法官,就是选择了神圣与崇高,就是选择了责任与使命的意识,聚精会神地工作,把心思用在工作上,抛弃一己之私,忘却个人毁誉,全神贯注于神圣的审判事业。

责任编辑:孙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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