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鄢陵县法院改革审判委员会案件研究制度

  发布时间:2010-04-29 16:43:38


    鄢陵县法院找准三项重点工作与法院工作的结合点,以制度创新为载体,真正实现司法理念和工作作风的彻底转变。近日,党组书记、院长时颖带领审判委员会委员,亲赴只乐乡庄刘村,到一起土地承包纠纷案件标的物所在地实地察看、了解案情。

    2004年6月15日,只乐乡政府与徐某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两份,将一化肥厂及两个养猪场的土地及地上房屋承包给徐某,期限30年。合同签订后,因第三人吕某在一厂房内居住未搬出、吕某又称其中一个猪场内的6亩地其已承包经营多年等原因,致使合同未完全履行。徐某遂起诉只乐乡政府,要求其履行交付土地和房屋的义务。只乐乡政府称合同已解除,请求驳回徐某的诉讼请求。第三人吕某请求确认只乐乡政府与徐某签定的合同无效,并要求乡政府退还其承包的6 亩土地。该案经鄢陵县法院两次判决,均被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徐某与吕某情结异常对立,且一度出现赴省进京上访苗头。为了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彻底化解矛盾,时院长要求审委会委员必须亲自到标的物所在地进行实地察看,掌握到第一手资料。到现场后,时院长和审委会委员们认真听取了案件承办人及相关人员的案情汇报,并对现场进行实地察看,全体审委会委员经过认真分析,多方论证,当场制定了调解方案,要求合议庭立即落实执行。目前,此案正在积极调解当中。

    在随后召开的党组会、院务会上,时院长要求:审判委员会委员亲赴案件发生地(标的物所在地)了解案情,要形成制度;要象审判委员会委员旁听案件开庭审理那样长期坚持。要把落实三项重点工作变成广大法官和干警推进法院工作科学发展的生动实践,充分发挥司法能动作用,不断改进司法作风,真正实现让人民满意的司法根本标准。

责任编辑:刘铁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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