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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案件执结率低原因分析及解决对策

  发布时间:2010-04-29 17:15:33


    “执行难”是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也是法院工作的难点,对个案来讲,损害的是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整体层面上讲,损害的却是法律的尊严。多年来,各级法院为提高案件执结率而采取了多种措施,然而由于种种原因,执行难仍然是困扰全国各级法院的一道司法难题,尤其是委托执行。但在实践中, 根据对近年来委托执行案件的统计,结案率偏低的现象已引起了上级法院领导的关注和重视。

    一、原因分析

    (一)地方保护主义作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可见,受托执行的法院即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是被执行人的辖区法院。在现实生活中,辖区法院的执行人员与被执行人可能有着较好的人际关系,被执行人又可能是当地的“重量级”人物或重点保护对象。在执行过程中,为了地方利益和个人私情,受托法院的执行人员在执法上就会有意无意地偏袒被执行人,以多种理由故意拖延办案,甚至刁难申请人。还有些受托法院为达到不予执行目的,对受托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吹毛求疵”,拒不执行,长期人为拖延办案,造成申请执行人身心疲惫,严重影响了法院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

    (二)制约机制不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对法院之间可以委托执行做了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改进委托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法释〔2000〕9号)虽然对委托执行工作加以细化,对哪些案件应该委托执行,如何委托执行,委托执行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如何解决等作出了强制性规定,但其对委托案件如何加强监督管理,委托案件在执行期限内没有任何理由不能执结、无故拖延不予执行等问题没有规定,致使委托法院对委托出去的案件只能发“鸡毛信”催促而无其它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造成委托执行案件越来越多,胜诉当事人“白条”无法兑现而怨声载道。再者,部分执行人员政治觉悟不高,根本没有全国执行工作“一盘棋”的思想,对执行工作法律规定置若罔闻,我行我素。个人认为,应加强对委托案件的监督管理,对委托案件久拖不执、无因不结的受托法院,应制定相应的处罚措施,加大处罚的力度,如在《中国法院网》设立曝光台对不依法执行的受托法院进行通报批评,对具体承办人进行经济、行政处罚等措施,充分调动受托法院积极性。

    (三)现行委托案件收立体制不健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财产在外地的应当委托执行,原审法院审查立案后,符合规定要求的,委托给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执行,受托法院对案件只作登记建立台帐而不能重复立案,委托案件不列入本院收结案统计范围。再者,委托案件未列入受托法院年终考评的范围,做了大量工作案件虽然执结了,但在年终绩效考核中不算结案数,影响执行人员工作积极性。另外,个别委托法院认为案件已委托,至于执结与否与我无关,而受托法院认为我是替你们法院办事的,推诿扯皮,“皮球”踢来踢去,伤痛了申请执行人的心。

    (四)特殊案件难以执行。 在执行实践中,由于现在务工人员较多,涉故意杀人、故意伤害、交通肇事等刑事附带民事及盗窃等案件在逐年增多。案件发生后,双方当事人都陷入困境,有的家破人亡,妻离子散,甚至身陷囹圄。被执行人履行能力较差,财产调查困难,双方之间矛盾尖锐。加之当地经济状况不佳,财政不济,没有更多的资金去救助这批弱势群体。“执行难”最大的顽症就是“人难找、财难寻”,假如被执行人在监狱,每月6元钱的“津贴”,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此类案件即便委托,也很难执行,存在着很大的执行风险。

    二、解决对策

    (一)强化委托执行宣传力度。充分运用媒体、网络等有效载体,积极做好宣传工作,努力建立全国法院“一盘棋”大格局。委托执行是利国利民的好制度,是解决纠纷的有效途径,是减轻当事人诉累和法院执行压力的最佳方法,要大力宣传委托执行的优势,宣传委托执行的重要性和必然性,形成良好的执法氛围。

    (二)完善委托执行制度。要加强监督、检查、处罚的力度。一是规范收立案方式,加强委托执行案件收立案方面的管理,委托执行案件可比照法院正常立案程序进一步进行细化,做到与年终绩效考评挂钩。 二是建立委托执行案件单独呈报制度,统计报表中将委托案件进行单列,加大上级法院对委托案件的监管力度。 三是建立委托执行案件定期检查通报制度,由上级法院对委托案件定期进行检查,对无故不办、久拖不执的案件进行督办,限期执行。 四是加大处罚制度,对委托执行案件久拖不执、无因不执的受托法院进行行政或经济上的处罚,同时对具体案件承办人从严从重给予行政或经济上的处罚。

    (三)加大委托执行力度。首先要坚定超常规的执行理念。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就穷尽一切方法、穷尽一切手段、穷尽一切措施,杜绝因执行不力无法结案的现象发生。其次要结合县域情况定期开展“委托案件专项执行活动”。利用节假日和农忙时节返乡人多的特点,发扬连续作战的优良作风,早出晚归,努力提高案件执结率。对于重大、复杂、疑难的委托执行案件,要固定领导、固定人员、固定车辆、固定期限,限期执结。另外要加强经验的总结。在依法办案的同时,积极探索办案规律,总结办案经验,并用制度固定下来,建立健全制约机制。

责任编辑:孙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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