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院动态 -> 法院要闻

长葛市法院着力提高民商事案件自动履行率

  发布时间:2010-05-10 16:18:53


    长葛市法院在民商案件审判中,以强化调解为抓手,以缓解执行难为目的。针对不同案件特点,采取不同的措施,使民商案件自动履行率明显提高。今年1-3月,该院共审结民商事案件817件,其中当事人自动履行254件,自动履行率达31%,同期相比上升6%。  

    一是强化调解效果,提高案件自动履行率。该院认真贯彻“调判结合,调解优先”的原则,将调解贯穿于民商事审判的全过程,从诉前的送达开始抓住一切可调解的时机,调动一切有利于调解的因素,最大限度地开展调解工作。在全院形成了人人重调解,人人会调解的良好氛围。大力推行有利于解决纠纷的立案调、送达调、庭前调、庭上调、庭后调、执行调等各阶段并行的调解方法,使相当数量的案件调解后当庭结清案款,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

    二是注重审理效果,使当事人能够息诉服判。该院对确实需要判决的案件强调法律文书的说理性,要求做到辩法析理,透彻明了,寓法于情,以理服人。将法律寓于情理之中,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使当事人明确哪些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哪些是法律规定的义务,从而使胜诉方赢得堂堂正正,败诉方输得明明白白。是当事人服判息诉后自动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

    三是针对案件特点,采取不同方法促履行。针对案件的类型和当事人给付能力,积极引导申请人及时保全,说服当事人从降低诉讼成本角度考虑一次性解决纠纷。对争议标的不大,积极说服义务人在庭前调解时事先准备好商定的款项,努力使调解协议当场履行;对一次性履行困难的,约定当庭先履行一部分,以表示诚意,同时缩短履行周期;在调解中,尽量给予义务人约定筹集款项时间,促使其自动履行;对一时缺乏履行能力的,在进行调解时促使使用担保条款,以督促义务人在调解书生效后积极履行调解协议;与此同时,法官要掌握履行时间和期限,提醒当事人在案件裁决后自觉履行调解协议。

责任编辑:刘铁良    


关闭窗口

地址:许昌市前进路中段   
邮编:461000 电话:0374--2929115  
您是第 61320330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