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县人大常委会和县人大代表对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作用,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近日,襄城县法院出台了《襄城县人民法院执行监督员制度》,进一步促进了执行公开、公正、透明,推动了执行工作有序开展。
一、组成人员。结合实际,该院从全县十六个乡镇人大主席团中各特邀一名人大代表,从事执行监督工作,重点监督在执行工作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特邀人大代表实行聘任制,聘期为一年。特邀的人大代表原则上是乡镇人大主席团领导成员或在该乡镇有较高威望的人大代表担任,便于开展工作。
二、执行监督。执行监督员享有监督建议权、执法情况咨询权和执法质询权。收集本乡镇人民群众、各部门、社会各界及当事人对执行机构和执行干警整体工作情况和建议。收集本乡镇人民群众、各部门、社会各界及当事人对执行干警文明执行、依法执行和遵守警容风纪的意见和建议。对反映执行机构和执行干警违法违纪嫌疑的举报,及时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通报。参加法院执行机构具体案件执行过程的全程监督。
三、违纪监督。对执行干警违反警容风纪规定的,可当场予以纠正。对执行干警违反规定使用警用车辆、警用标志的,可进行质询、当场予以纠正或通知有关部门派员到达现场予以纠正。对执行干警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可当场制止或纠正,并可通知公安机关到现场处置。对执行干警违反规定乱收费、乱罚款的,予以制止,并通知法院纪检监察室进行处理。
四、认真履职。在执行中,应执行机构和执行干警的邀请,及时参加案件执行过程的现场监督,制止防碍、阻挠甚至暴力抗法的当事人,宣传法律,教育群众,向暴力抗法的当事人做和劝解疏导工作,主动深入到广大群众中去,广泛开展法制宣传,倾听群众对执行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掌握大量的第一手资料,便于指导和督促执行干警改进工作作风。对干预、抵制及不配合协助执行工作,敢于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并依法督促其履行有关执行工作的法定义务,必要时可报告县人大常委会予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