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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离婚纠纷增多的成因及解决办法

  发布时间:2008-05-12 10:13:24


    近年来,我庭受理的离婚案件逐年增加,2006年全年受理离婚案件45件,占民事案件数的39%;2007年,全年受理离婚案件54件,占民事案件数的40%,比去年增长了9件,增幅17%。农村大量离婚案件的产生反映出许多深层次的社会问题,不能不引人民法院及社会各界的关注,对新时期正确处理农村婚姻家庭问题提出了许多新课题。近期,我们随机调阅了2005年以来100件农村离婚案件的卷宗,从中分析并总结出一些带有共性的特点、成因,并针对实际情况提出了一些解决问题的措施。

    一、农村离婚案件的特点

   (一)一方当事人多为外出打工的农民。在抽查的100件案件中,这类案件占到85件。这些当事人一般集中在春节前后打工回乡过年、省亲期间到法院起诉离婚。从2008年1月12日至2月2日21天内,到法庭起诉要求离婚的人数达8人,审查后能够受理的8件,占同期各类案件受理数的87%。

(二)离婚当事人年龄小,婚龄短。从百件案件的统计看,离婚当事人的平均年龄为31.3岁,其中男性最低年龄为32.1岁,女性为30.5岁;平均婚龄4年10个月,婚龄最短的只有96天。

(三) 女性作为原告主动提出离婚的比例较大。百件案中有75件是女性作为原告起诉离婚的。其中外出打工的女性是43%,丈夫外出打工的48%,夫妻均外出的9%。在外打工的女性大多收入相对比男性高,离婚后不会面临生存困境,多不主张家庭财产权和子女抚养权,有的即使提出此类主张也不十分强烈,而要求离婚的态度相当坚决。不惜舍弃亲情,放弃财产以达到离婚的目的。

    (四)离婚当事人的文化程度较低。在百件案件的200名当事人中,小学或初中文化的占95%。

    (五)离婚的理由有所变化。以前,婚姻案件中离婚的理由多为暴力因素所致,导致案件当事人感情破裂而离婚。目前,该类因素引起的离婚案件明显下降,仅占5%。还有的当事人双方婚前不认识,后经人介绍相识,而后结婚,因婚前无感情基础,婚后没建立很好的夫妻感情,无法共同生活,因而提出离婚,结束没有感情的婚姻。

    (六)案件审理难度增大。当事人一般是在深思熟虑、痛下决心后起诉离婚的。因此案件调和难度大。无过错方对过错方的过错很难拿出确凿有效的证据加以证明,加大了法院审理难度,使法院无法保护无过错方的权益。百例离婚案件调解和好的仅有12件,调解离婚的41件,判决不准离婚的8件,判决准予离婚的39件。

    二、农村离婚案件原因分析

    我们通过阅读卷宗、走访当事人等形式,对当前农村离婚案件的成因进行了深入的分析。过去我们认为,农村当事人提出离婚主要原因是买卖婚姻、家庭暴力、追求婚姻自由和幸福生活等几类等较为正当理由。但通过调研我们发现,当前农村离婚案件形成的原因发生了变化,呈现出多因并存的局面,离婚理由的正当性也受到了挑战。

   (一)婚外情和第三者插足使女性主动提出离婚的比例加大。本辖区属农业为主的区域,经济较落后,为寻找更加舒适的生活空间,大量青年男女纷纷外出打工。由于与打工地的生存环境和生活条件的极大反差,有的已婚打工者思想发生蜕变,产生婚外情。大多数女性主动提出离婚,均基于这一类原因。少数男性农民,在外面渐渐喜新厌旧,长期不履行夫妻义务,对妻子、孩子、家庭不闻不问,迫使女方提出离婚,使女方成为“被动中的主动者”,而达到离异目的,这也是导致女性提出离婚增多的重要原因。

    (二)在农村经济的发展过程中,一些人没有处理好物质文明建设与神文明建设的关系,思想上没有健康、积极向上的精神追求,再加上受一些腐朽思想和生活方式的侵蚀,导致了一些农民思想道德水平的滑坡。在农村,健康文化生活严重匮乏,大众文化缺乏必要的监管,不健康的低级歌舞表演充斥乡村田野,在刺激人们感官的同时,也在冲击着农民的人生观、婚姻观,那些年龄轻、文化层次低、婚龄短、判断是非能力和抵御诱惑能力差的青年农民,缺乏正确的引导,在此不良风气的影响下,把婚姻看作儿戏,缺家庭责任感和社会责任感,随意提出离婚。

   (三)为摆脱不幸婚姻,追求幸福生活,使婚姻当事人大胆提出离婚。由于的经济文化等条件的制约,婚姻家庭中仍受旧思想、旧文化的约束,在贫困偏远的农村地区,仍存在包办、买卖婚姻,男女双方的婚姻完全建立在钱财的和父母之命的基础上,没有真正的感情基础。随着打工潮的兴起,婚姻当事人外出打工后有独立或相对原来较高的经济收入,经济上的宽余使得他们对精神生活的要求越来越高,自身素质得到提高,他们逐步认识到夫期双方性格不和、志趣不投、感情质量不高,产生离婚找一个与自己相配伴侣的强烈愿望。在农村,受封建思想影响仍然较深,相当多男人认为打老婆、打孩子是天经地义的事,长期的家庭暴力,使受害人(主要是女方)不堪忍受对方的虐待、打骂,在求助无门的情况下,唯一的选择只能是以离婚解脱,引发诉讼。随着社会的文明进步,人们视野的开拓和文化品味的提升,当事人对不幸婚姻大胆否定,勇敢追求幸福生活的社会趋势。

    三、农村离婚案件增多的危害

家庭是构成社会最基本的单位,主要靠婚姻关系来维系,农村离婚率的极剧增高意味着家庭的不稳定,不仅影响了生产和生活,影响子女的健康成长,影响人口质量,也会导致社会秩序混乱,影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及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发展,处理不好会带来一系列的不良社会后果。

   (一)影响农村的社会稳定。农村的离婚案件不同于其他案件,具有很强的地缘性。双方当事人往往是南北二村的人,一旦一方通过起诉提出离婚,作为被告及其家庭和家族会认为是一种非常耻辱的事情,极易引起双方家庭和家族的矛盾和冲突,甚至导致恶性刑事案件的发生。

(二)子女心灵失衡,健康成长受阻。在农村,受文化程度的限制,离婚往往导致无辜的子女从此失去父爱或母爱,给子女带来生活上的困难,心理上的压力,容易使其形成自我封闭的性格,导致学习成绩的下降,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去年以来我院审理的青少年违法犯罪案件中,不少被告人就是离婚单亲家庭的成员,成为父母离婚牺牲品。

(三)妇女合法权益的保护受到冲击。一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嫁与他乡的农村离婚妇女大部分在夫家承包土地,因土地承包的长期化,她们离婚后,即使重新迁回娘家,也很难再承包到土地,其承包经营权得不到有效保护。二是离婚妇女的财产权分割权。有的离婚时丈夫恶意转移、藏匿家庭共同财产女方难以得到应有的财产份额。有的男方外出打工,夫妻关系虽名存实亡,但其收入属夫妻共同财产,女方很难掌握实际财产,难以分割。三是子女探视权。有的农村妇女因收入低或无固定收入痛失了对孩子的抚养权,探望子女时对方强加阻拦,探视权得不到实现。

(四)借离婚之名行非法之实。少数当事人借假离婚逃避债务,或从事其他非法活动,给社会带来很多危害少数农村离婚诉讼当事人受重男轻女、传宗接代思想的影响,通过“假离婚的方式达到生育男孩的目的,从而影响了计划生育政策的有效执行。

    四、解决的对策与方法  

离婚率过高,潜伏着许多不良后果,应引起社会各界的足够重视,并采取针对性的措施有效遏制离婚率不断上升的势头。

   (一)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加强公民道德教育,倡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的家庭美德,让村民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念。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手段,在广大农村广泛宣传婚姻家庭法,加强公民道德规范教育,倡导和睦亲善、平等互爱的社会主义新型婚姻家庭观,增强农民的法制观念和家庭责任感,提升农村人员思想道德素质。树立正确的婚姻观,自立人生。要充分发挥政府婚姻管理机关、农村基层群众组织、家庭等多方面的管理、教育、服务的职能作用,有效地预防违法婚姻的发生。

     (二)规范“打工”,综合防范。对农村的劳务输出规范管理,正确引导,公安部门要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劳务输入部门要定期对被用人员进行健康检查。

   (三)加强调解,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由于离婚诉讼是一种解除婚姻关系的身份诉讼,所以《婚姻法》针对离婚诉讼的特殊性特别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调解。”对一些因一时冲动而提出离婚的当事人,审判法官要在充分的听取双方意见的基础上,有针对性的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必要时可以邀请当事人所在单位,群众团体,居民或者村民委员会、当事人亲属来参与调解,解开当事人的思想疙瘩,尽量挽回一个家庭。因此,可以成立一个专门的婚姻家庭法庭,配备一些经验丰富、有耐心、善于抓住当事人心理的法官,使离婚案件得以和平、妥善处理

   (四)正确处理离婚案件。感情确已破裂是判决准予离婚的法定理由。但认定感情确已破裂应以事实为依据。在审判实践中,即要看婚姻基础,又要看婚后感情。婚姻基础的因素,直接关系到婚姻的质量,对婚后的感情和离婚纠纷的产生原因等,都会有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当事人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对夫妻感情具有重要的意义。

      

责任编辑:孙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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