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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县人民法院积极探索行政诉讼和解机制

  发布时间:2010-05-26 10:38:59


    面对日益复杂的社会矛盾和多样化的行政诉讼,今年以来,许昌县法院行政庭摒弃行政审判“硬判硬裁”的作风,深入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发挥诉讼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积极作用的若干意见》,参照民事调解的原则和程序,对行政诉讼案件因案施调,努力促成当事人和解,并在工作中积累创造了“五法”调解工作法,从而使行政诉讼案件的和解撤诉率始终保持在百分之五十以上,彰显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速调速撤法。对一些本来矛盾、利害关系不大,原告人纯粹为了讨个说法或争口气的行政案件,在立案后立即进行调解,防止“小事积大”。如一些治安处罚类案件、行政不作为案件等,有的案件所争议的事项不过是几十元钱或几百元钱的罚款。经过及时、耐心细致的协调工作,被告对自己的具体行政行为或撤销或改变、或根据原告的请求抓紧履行法定职责后,原告一般都能很快撤诉,且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表示理解,从而取得双赢的结果。

    二、释法调解法。针对立案时当事人情绪激烈,如不先予受理就有可能引发上访等不稳定因素,但确实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要对当事人耐心释法,讲明 起诉权和胜诉权的关系,同时还要商请有关行政机关向原告人就有关事项解疑释惑,最大限度地减轻当事人诉累,取得当事人理解。如当事人无诉讼主体资格或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等案件,既不能一驳了事,也不能听任当事人缠诉、经年累月打官司,最后还是以败诉告终。要以法官的良心对当事人负责,最终说服其撤诉,放弃无谓的诉讼。

    三、冷却调解法。针对那些原、被告双方矛盾争议较大,“硬判硬裁”不利于化解矛盾,甚至火上浇油的案件,采取冷处理的方法。这类案件庭前极难调解,所以,可以等庭审完毕、双方的“底牌”均已摊出后,再分别进行沟通、协调,缓和对立情绪,诠释法律规定。特别是对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确有瑕疵的案件,要客观地向行政机关指出、促使行政机关“放下架子”,依法妥善处理问题,防止在僵持不下的诉讼中,事态进一步恶化。同时也要指出原告存在的问题,放弃过高、不切实际的要求,待双方意见统一或接近时再组织双方心平气和、面对面的协调,只要协调工作到位,一般情况下都能以撤诉结案。

    四、委托调解法。针对原告人对法院或法官有误解,认为法院或法官与行政机关是“官官相护”的案件,利用相关人员参与调解。这类案件如果由法官直接出面协调,可能会事与愿违。因此,充分利用当事人对其诉讼代理人信任的特点,委托双方诉讼代理人出面进行协调,法官则采取比较超脱的立场。当然,法官也不能完全置身事外,仍然要依法指导双方进行协商。既维护了法院、法官形象,又能使案件妥善协调解决。

    五、综合治理调解法。这种方法主要是针对那些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或行政诉讼后,或行政诉讼中止、撤诉后,当事人还可能牵涉民事诉讼等纠纷的行政案件。针对这类当事人,在行政诉讼的协调过程中,法官要有全局意识,不能只管行政诉讼的协调和结果,而不顾此后诉讼可能面对的问题,要一揽子协调、一揽子解决,为后来的其他诉讼、纠纷的解决打下和解的基础。

责任编辑:刘铁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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