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官作为法律职业中的特殊群体,应当具备什么样的品格和素养才能胜任司法工作的需要,是我们在开展“法院文化建设”主题实践活动中值得深入思考的问题。我认为,法官的品格和追求涉及六个方面的内容:人生价值、职业道德、法律信仰、公正司法、司法能力、法官司法礼仪。其中,人生价值是法官的职业基准;职业道德是法官的职业生命;法律信仰是法官的职业精神;公正司法是法官的职业追求;司法能力是法官的职业基础;法官司法礼仪是法官的职业要求。
一、关于人生价值
一个人爱好什么,追求什么,交什么样的朋友,选择什么样的生活方式,对客观事物持什么样的评价标准,体现的虽然是品行问题、格调问题,实际上是反映他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等基本精神支柱。法官是社会的精英,精英就应当担当引领社会正向发展的使命,就要有“以天下为公”的奉献精神,就要有对党、对人民、对国家、对法律高度负责的政治责任心和使命感。美国著名的恩格尔法官在他的就职誓词中就是这样保证的:“我祈祷,当我的法官生涯结束时,无论是在明天早晨还是三十年以后,别人都会说我的工作是完美的,为人是诚实的,我为美国的司法体制增了光;我希望,对自己的法律知识永远不感到满足和懈怠;我希望能够有效、有序地主持法庭,使其成为一个能够做出公正判决的法庭,同时也让所有出庭的人感到公正和客观;我将不在法庭上进行讽刺和挖苦,因为我知道法官的一言一行,无论对治愈创伤还是造成创伤都将有深远的影响;我希望最重要的案件就是现在正在审理的案件”。这种宣誓体现的是一名法官人生价值的追求,一名法官的品格魅力。
二、关于职业道德
法官职业道德,是关于法官作为行使审判权的专门人员所应当具备的人格魅力,以及应当遵守的行为准则。在当前市场经济大潮汹涌澎湃之际,在当前的司法体制下,民主与法治的建设远远落后于社会形态的变迁。在经济利益的诱惑下,权力异化、良知泯灭,人性中丑陋、阴暗的一面不断展现在各行各业的社会舞台,冲击着传统的社会道德堤岸。社会生活中大量存在的“劣币驱逐良币”现象,使那部分挺而走险的人非但得不到惩罚,相反却被给予了丰厚的回报。与之相对应的是法官工作之辛苦与待遇之微薄,甚至不如一些部门的公务员。而社会分工要求法官的角色定位是守身如玉、执法如山、公正廉明、明断是非。“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是公正善良之术,“歪嘴和尚念不好正经”,法官自身不正,何以正人呢?
法官要有一种淡泊明志、宁静致远的豁达心境,只有志正心纯、众邪不生,方可理直气壮,正气凛然。须知,法律正义是靠良法加上德行高洁、知识渊博、信仰坚定的法官操作来实现的。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其基本内涵可以概括为六个方面: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保持清正廉洁、遵守司法礼仪、加强自身修养、约束业外活动。“法不责众”,实际生活中的法律是应该而且必须以道德为基础的。所以说法官更应当遵守其职业道德。
三、关于法律信仰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这是法学家伯尔曼的论断。法官作为法律的化身,捍卫法律的尊严是其神圣职责。法官的工作绝不仅仅是依法判案,更重要的是要用自己的全部身心去诠释公平正义的法律精髓。法官的这些职业特点要求法官必须具有坚定的法律信念。
在现代社会里,法律体现着全体人民至高无上的意志,它是一种具有社会公约性质的、表达社会共同信念的共同规则。国家的治理者与受治者均须受到法律的平等约束,人人都必须遵守法律。在法治社会中,法官不仅实际操作着法律机器,保障社会机制的有效运作,而且被当作法律秩序和社会正义的守护者,整个社会的法治状态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他们对待法律的精神和态度,所以法官带头崇敬和信仰法律就比什么都显得尤为重要。
法律信仰是法官在从事审判工作中基于对法律的认知、理解和领悟而产生的一种神圣捍卫,是深深地植根于内在心灵中对法律的高度的理性认同。法官只有坚持法律至上的法律信仰,才能从而产生巨大的精神动力,并在这种动力的推动下,孜孜不倦地去从事这一崇高职业,如果没有树立对法律的信仰,无论制定多么完美的法律都显得多余。如果作为执法者的法官都不信仰法律,那么法治现代化就是一句空话,就是一种天方夜潭式的神话。
四、关于公正司法
公正司法是指法官在审判的过程和结果中,坚持和体现公平正义的原则。公正是司法的第一属性。没有公正,司法便失去存在的价值。现代意义的公正有两层含义:一是公平,二是正义。公平,要求法院在司法活动中不偏不倚,保持中立,保证诉讼各方平等地行使权利。正义,要求司法活动追求科学和真理,摒除邪恶与反动,实现文明。公正是人类活动的目标之一,是文明的要求与象征。法院之所以在社会上成为最受尊重的机关,就是因为它代表着公正。法院作为社会终极裁判者,也是社会公平和正义的最终维护者,是处理案件、解决纠纷的最后一道“防线”。笔者认为公正司法要求法官要善于把握好以下三种关系:一是法律事实和客观事实的关系。查清客观事实,并以此裁判案件,是法官的理想。法律对法官判案有着严格的审限规定,在不能查明客观事实的情况下,法院不能拒绝裁判,这是一条司法原则。为了裁判案件,世界各国在证明标准上都采用了“法律事实”的标准。尽管法律事实以客观事实为追求目标,但是受客观条件的限制,二者不一致的情况在所难免,这就需要法官按照证据法的规定,辨别、核实证据的法律效力,并据此作出公正的裁判。二是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关系。实体与程序是选择适用法律和诉讼过程的关系。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前提,只有程序公正才能保证审判结果的公正;实体公正是程序公正的价值目标。因此,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对法官而言,重视程序制度的价值,对于克服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具有重要的意义。三是坚持党的领导与严格依法办案的关系。坚持党的领导是确保人民法院工作沿着正确政治方向前进的根本保证。法官要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工作中要有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政治智慧,要依法行使审判权,把党的利益和人民利益与严格依法办案统一起来,更好地促进法治国家的建设,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五、关于司法能力
法官要具有良好的司法能力,这是确保法官公平公正处理案件的基本素养。不断加强司法能力建设,是法官实践司法为民的必由之路。笔者认为司法能力主要涵盖以下四个方面:一是独特的法律思维。对于法官而言,应该具有不同于其他法律职业者的思维方式,该独特思维就是指在行使国家司法权的过程中,为了能够公正、公平的处理案件,法官按照法律的逻辑来观察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理性思维方式。法官独特的思维方式是法官职业技能得以存在以及素质提高的途径,同时也是法官职业的自主性或自治性的强化剂和法官职业伦理传承的保证,更是获得法官头衔的必备素质。二是法律技巧。随着现代法律专业化程度的提高,法官掌握一定的司法方法、法律技巧,对于准确适用法律,作出公正裁判具有重要的意义。法律技巧是联结法律实务与法律理论的桥梁和纽带,法官在司法过程中通过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法律论证、漏洞补充和价值衡量等法律适用技巧,将案件事实与法律规范有机地结合起来,最后才能得出适当的裁判结论。三是语言。任何职业均拥有自己的职业话语体系,法律职业也不例外。法律语言不仅为塑造一个特征鲜明的法律共同体提供了根本性的前提,而且使该共同体及其成员获取了对法律及其衍生权利的独占。法官在审判活动之中,要求法官要根据情况适时调整语言的表达方式,保障交流无障碍,确保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四是庭审能力。庭审能力是审判人员思想政治水平、法学理论素养,审判实践能力等综合素质的集中体现。通过庭审,审判员了解案件事实,掌握定案证据,使案件处理能够程序审查合法,实体处理妥当,真正实现司法公正,达到最佳社会效果,起到维护社会稳定的职能作用。
六、关于法官司法礼仪
法官司法礼仪是社会礼仪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官在执行审判职务过程中所应遵守的礼仪规范。在法官所需掌握的礼仪规范之中,司法礼仪乃其中重中之重。它主要有三方面的涵义:一是谦恭有礼的言谈举止。二是教养和规矩,也就是礼节。三是仪式、典礼、习俗等。它的适用对象仅指法官,不包括其他的诉讼参与人。
2007年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了《河南省人民法院司法礼仪规范(试行)》,主要内容包括七个方面:着装礼仪、开庭礼仪、接待礼仪、其他礼仪、惩戒、文明用语、法官忌语。法官作为一种特殊职业,是公正、公平、正义的化身,代表国家执行法律,解决社会纷争,处置违法犯罪,因而落脚点和出发点应高于现实。法官司法礼仪必须在依法履行审判职责和严格执行法院工作规范的前提下,注意讲究和遵守。
展望法治中国之宏图,我们任重道远。正视当今之现实,中国法官,惟有脚踏实地,上下求索。记住:不要等天明,现在就启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