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3日,襄城县人民法院首次从1054名人民陪审团成员库中随机抽取9名陪审团成员全程参与了一起寻衅滋事案件的审理,当庭宣判,效果良好。
法院经审理查明,两被告人李某(19岁)与李某(21岁),与2009年12月6日,酒醉后,在襄城县麦岭镇水坑刘村集市上无理取闹,殴打行人,并造成两名女青年轻微伤。案发后,两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1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庭审过程中,9名人民陪审团成员认真聆听了审理经过,做了详细庭审记录,并按照庭审程序,对案件进行了庭后合议,合议过程中,陪审团成员对案件事实、犯罪情节、如何量刑进行了热烈的讨论,最终达成定罪量刑的一致意见:认为两被告年纪小,系初犯,且认罪态度良好,建议判处缓刑,并将此形成书面意见提交合议庭参考。
庭审后,合议庭参考人民陪审团意见,充分合议后,当庭作出判决,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两被告有期徒刑九个月,缓期一年执行。
宣判后,两被告均表示服判,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