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4日,许昌中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在许昌市魏都区对罪犯库杰兵等罪犯执行死刑。
罪犯库杰兵(化名李伟,男,1978年6月18日出生,小学文化,襄城县库庄乡人)为牟取非法利益,纠集郭晓岗(已判刑)等人长期从事毒品犯罪活动,并为郭晓岗提供资金购买制毒设备、原料、租赁制毒场所,将其本人的汽车给郭晓岗使用。郭晓岗纠集罪犯曹绍永(又名曹少领,男,1978年6月20日出生,初中文化,襄城县双庙乡人)、王小杰(男,1977年7月31日出生,初中文化,许昌县灵井乡人)和安小闯、安亚军、王新强、郭占伟、杨安(均已判刑)等人具体制造、贩卖、运输毒品。库杰兵、曹绍永、王小杰等人共同实施毒品犯罪7起,贩卖、运输、制造冰毒、麻古共17513克,K粉9648克。其中,库杰兵贩卖、运输、制造冰毒、麻古共17513克,K粉9648克;曹绍永参与5起犯罪,贩卖、运输、制造冰毒、麻古共10151克,K粉3542克;王小杰参与3起犯罪,贩卖、运输、制造冰毒、麻古共10720克,K粉3542克。另外,罪犯库杰兵还于2001年8月16日凌晨1时许,伙同库亚兵(另案处理)在郑州市中原区陇海西路滨河公园内,持玩具手枪和水果刀对在此谈恋爱的被害人刘某、赵某进行威胁,抢走二人现金340余元及诺基亚手机等物。罪犯库杰兵、曹绍永、王小杰的行为均已构成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罪犯库杰兵以暴力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还构成抢劫罪。
罪犯库杰兵等均被许昌中院一审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一审宣判后,他们均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上报最高人民法院复核。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裁定,核准判处上述罪犯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