禹州市的一对夫妻因感情彻底破裂走上法庭,禹州市法院判决双方唯一的女儿归男方抚养,女方每年支付抚养费800元。离婚后,女方回娘家襄城县居住,不久又改嫁至舞阳县。为讨要女孩的抚养费,襄城县法院执行人员赴三县苦苦追寻被执行人。6月27日(星期日)15时,12岁的女孩小花(化名)见到分手多年的母亲时,母女俩紧紧拥抱到一起,激动的泪花情不自尽从眼眶涌出。
1999年1月份,家住禹州市的小刚(化名)与经人介绍与襄城县的小梅(化名)相识相爱,不久就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一小女花,后因家庭琐事和性格不合等原因双方闹上法庭,经禹州市人民法院调解无效后判令女儿小花归男方小刚抚养,女方小梅每年支付800元抚育费。离婚后,小梅回娘家居住。2010年3月9日,为早日拿到抚育费,小花向禹州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后该院又委托小梅的经常居住地襄城县法院执行。
自从父母离婚后,年幼的小花就尝到了人世间太多的辛酸与泪水。爸爸小刚为了生计不得不外出务工,小花只有跟随农村的爷奶共同生活。爷奶已步入古稀之年,且常年多病,家中只有两亩多农耕地收益,无其他收入来源。爸爸外出务工挣的钱除了给爷奶看病花销外,所剩无几。每逢春节,看到别家的小孩穿着漂亮的衣服依偎在爸爸妈妈身边撒娇时,缺少父母之爱且无钱买新衣服的小花总是躲在一边偷偷流泪。为使小花度过难关,襄城县法院执行人员多次到小花的家中走访,鼓励她要重振生活的信心和勇气,加倍努力学习,早日报效社会。
自从全省法院“保护儿童妇女人身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案件”活动开展后,襄城县法院十分重视涉及此类案件的执行,专门成立了以执行一庭庭长付子亮为组长的专案组,认真研究案情,制定详实预案,切实把活动落到实处。首先执行人员到被执行人小梅娘家居住地襄城县王洛镇进行走访,经调查得知小梅回娘家后不久就下南方打工了,具体地址不祥。
为使案件尽快执结,执行人员一方面通过公安机关调取小梅的户籍证明,另一方面通过群发短信的形式向社会公布执行举报电话,希望社会共同参与查找涉案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2010年6月24日,据一群众举报,被执行人小梅上个月改嫁至舞阳县。案情就是命令,专案组组长付子亮组织人员紧急出动,不顾三十九度的高温,根据群众举报的线索地址终于找到了被执行人小梅。亲情与道德、现实与法律,经过两个多小时的思想工作,小梅终于认识到了错误,表示愿意一次履行三年的抚育费2400元,但提出好几年没有见到女儿了,很是想念女儿,能否帮助协调见上女儿一面。
为了圆上这个梦想,执行人员从中“斡旋”,通过发送短信、电话联系等形式认真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并对双方见面的时间、地点、要求等具体情节做了明确协商,考虑到小花正在上学,为不影响其学习,决定利用星期天见面。
2010年6月27日15时(星期日),小花在爷爷的带领下来到了襄城县法院执行局,小花的妈妈也按时赶到了法院。没有怨言、没有责怪,只有无尽的泪水情不自禁地流淌。
“虽然我们离婚了,但孩子永远是我们的。为了我女儿的抚养费,你们跑了那么多的路,费了那么大的劲,我感到很惭愧。我深感对不起我的女儿,更对不起法院的工作人员,这回我先给女儿三年的抚育费2400元,以后的抚育费我每年会主动亲自交给我的女儿的,不能再让您们再操心了。”小梅抱着心爱的女儿对执行人员感激地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