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今社会,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各种社会矛盾不断凸显,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也越来越多,其中,缺席审理的民事案件逐年增加,给民事审判工作带来不少困扰和影响,缺席审理的案件因只有一方当事人出庭,不利于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判决后容易出现案结事不了,甚至出现矛盾激化的情形,在审判实践中已出现诸多弊端,因此克服当前民事缺席案件的审理所带来的弊端,已成为民事审判实践中的一项急待解决的课题。而调解工作则有利于及时便捷、稳妥的化解矛盾,利用调解处理纠纷的优势显而易见,因此,笔者认为解决民事缺席案件审理所带来的弊端,加强调解工作是最为有效的措施,笔者现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就如何加强民事缺席案件的调解谈一些肤浅认识。
一、当前民事案件缺席审理的现状:
2007年至2009年,鄢陵县人民法院所审结的民事案件中,每年民事缺席审理的案件占当年案件的比重均在15%以上,并逐年呈上升趋势。
2007年 2008年 2009年
审结民事 案 件 总 数
1137件 1386件 1407件
缺席审理 结 案 数
198件 286件 319件
所占比例
17.4% 20.6% 22.6%
在上述案件中,婚姻家庭类、借款担保类、民间借贷类缺席审判案件占的比例较大,占约80%。
二、民事缺席案件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1、法律意识淡薄,不知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当前基层人民法院所审理的民事案件中,农村当事人占很大的比重,他们大多数接受教育少,法律意识淡薄,甚至对法律一窍不通,又无经济实力聘请专业人员代理案件,还是按农村风俗和习惯坚持自己的意见,比如在本院受理的贾某(男)诉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周某在应诉时辩称夫妻关系很好,贾某提出离婚系因第三者插足,考虑到小孩年幼不同意离婚。开庭时因其不懂法律,担心出庭后法院就会解除婚姻关系,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办案人员再三向其释明有关的法律规定,其才出庭参加诉讼,此类情况在民事案件缺席审理中占有一定比例。
2、案件事实难以查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在本院处理缺席的民事案件中,除公告送达下落不明外,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当事人均为被告,在这些案件中,有些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在多次调解未果的情况下,可以依法作出判决;但在多数案件中,特别是在婚姻家庭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由于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无法查明案件的事实,原告又不能充分提供认定事实的证据,法院仅靠当事人一方陈述难以做出公正的判决。再如赡养纠纷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在未到法庭起诉前,经过基层组织、司法所等多种渠道进行协商,在此情况下,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按缺席判决处理,不但增加社会的不稳定因素,更加激化双方当事人的矛盾,甚至会使双方当事人断绝亲情关系,不利于化解矛盾和解决矛盾,更不能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的目的。
3、法律规定不完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社会矛盾日益突出的情况下,不少被告知道其在“吃官司”,在原告起诉前或起诉后即离家出走,有的是收到法院的传票后“躲猫猫”,此条规定实际操作起来非常困难。法院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考虑到案件的性质及诱发原因,以及达到良好的社会效果,考虑到被告大多数是农村居民,法律意识差,不能很好的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情况下,对被告实施拘传,会使双方当事人的矛盾更加激化,被告更甚于做出过激行为,或引发信访、不正当上访、缠访,给法院增加更多的困扰;特别是涉及赡养、抚养、抚育的案件,对被告实施拘传会加深亲情之间的裂缝,不利于纠纷的解决,更会浪费司法资源,没有达到“定分止争、案结事了”的目的。而不适用拘传,则滋长被告漠视法庭之风,不利于审判工作和化解矛盾,使原告产生对法院的不信任,使问题和矛盾更加激化,法院左右为难,对被告必须到庭审理的案件,最终法院选择缺席审理。
三、加强民事缺席案件调解的措施:
民事调解作为民事审判的结案方式之一,在国内素有“优良传统”的美誉,在国外被誉为“东方经验”,调解已成为符合我国国情的一种司法格局,已从一种优良的司法传统升华为一种现代审判理念。为了更好的解决纠纷,化解矛盾,真正体现“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理念,更要加强民事缺席案件的调解。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缺席案件的调解:
1、以人为本,强化审判人员调解缺席案件的积极性。
加强民事缺席案件的调解,必须从调动审判人员的调解积极性入手,克服审判人员怕麻烦,图省事,一判了之的错误观念;一个案件的调解,审判人员付出的汗水远远高于判决,民事缺席案件更是如此;实践中,一些审判人员认为只要不违背法律程序,在被告缺席时,不查明原因,动辄缺席判决,判决后造成当事人上诉、上访。因此,在处理民事案件缺席审理时,审判人员一定要查明被告不到庭的原因,采取针对性的措施,促使当事人到庭,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慎用缺席判决,从根本上化解当事人的纠纷。
2、穷尽各种调解措施,采用多渠道进行调解。
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虽然是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但将承担对其不利的后果,就会增加社会的不安定因素,法院亦无从组织调解,因此要引导被告到庭参加诉讼,这就需要承办法官具有耐心、责任心,要开辟多种调解渠道,充分利用各方力量,比如家庭矛盾引发的离婚案件应多采用“冷处理”、 “借用外力法”的方法,不急于下判。审判实践中,不少离婚当事人往往因一时负气,将对方推上被告席,双方虽有矛盾,但感情未达到破裂程度,对于这种情况,可邀请双方单位及亲友参加,分别做双方当事人思想工作,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促使双方达成和好协议。对赡养案件多采用“情法交融法”,将大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及社会主义良好道德风尚,与个案的具体情况结合起来,运用“调解与判决后果利弊对比法”进行调解,以取得较好社会效果。在公告案件中,要向被告的成年家属释明有关的法律法规,说明不到庭应诉的法律后果,让被告家属通过各种渠道联系被告,促使被告到庭应诉,在穷尽渠道联系未果的情况下,才采用公告方式送达有关的应诉法律文书;在公告期内,承办法官仍不要放弃调解的希望,尽力想办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如联系上,可以通过电话调解、邮寄送达等方式促使被告到庭应诉,参加调解,争取达到调解结案的法律效果。笔者在前不久所审理的一起案件即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今年3月份,我院受理张某(女)与徐某离婚纠纷一案,我院在送达应诉手续时,被告下落不明,经多方查找仍无下落,我院遂按规定公告送达,在公告送达期间,笔者了解到徐某一同打工的本村村民,曾与徐某电话联系过,笔者即找到该村民,但该村民称因时间过长,徐某的号码已删除,笔者到移动公司调出了徐某的电话号码,但在拨通该号码后,徐某不接听电话,再打该号码关机,笔者并不灰心,即用手机编发短信,用短信聊天方式与徐某联系,在发出第四条短信后,徐某终于回复短信,在短信中徐某道出了其顾虑,笔者耐心用短信对徐某进行开导,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打消其顾虑,就这样,在短信聊天中,被告与原告达成了共识,徐某愉快的签收了调解书,一公告缺席离婚纠纷案件在短信聊天中得以化解。
3、完善机制,诉调对接。
当前民事缺席案件审理,特别是公告缺席案件的审理中,一个不容忽视的现象就是被告系外出打工人员较多,针对外出务工人员比较多的现象,建议有关的部门建立外出务工人员台账,登记务工的具体地址和联系方式,如有变动,外出务工人员应及时的反馈信息,做到有址可寻。在加强民事调解工作的同时,要加强与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联系,务必做到诉调对接,确立“和谐对接”的新理念,与社会调解组织紧密配合,争取做到“调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这就要求人民法院和人民调解组织一方面积极配合调解,及时化解民间纠纷,努力把可能激化的矛盾减少,或者直接消化在萌芽状态;另一方面尽可能把出发点和落脚点放在预防上,准确把握民间矛盾纠纷的激化点,对民间纠纷的原因、如何预防进行调查研究;在形成诉讼后,人民调解委员会将掌握的信息能够及时对审判人员反馈、沟通,掌握当事人的心理动态,从而有利于调解工作的顺利进行。
参考文献:
论调解在民事审判中的适用
在民事审判中诉讼调解的经验与作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