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尔伯格(1927年-1987年)是美国发展心理学家,他用道德两难故事法研究人的道德发展。在对10多个国家的被试个体进行研究中,他发现尽管种族、文化和社会规范等各方面都不相同,但人的道德判断随年龄发展而发展的趋势却是一致的,大致可分为三种水平,6个阶段。
1、前习俗水平。该水平的特点是:个体还没有内在的道德标准,而是取决于外在的要求。
第一阶段:服从和惩罚的道德定向阶段。个体对规则采取服从态度,以免受到惩罚。
第二阶段:相对论者的快乐主义定向阶段。个体在进行道德判断时开始比较行为和个人的关系,认为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意图和需要。
2、习俗水平。该水平的特点是:个体能按照家庭、集体或国家的期望和要求去行事,认为这本身就是有价值的,而不大理会这些行为的直接后果。
第三阶段:好人定向阶段。个体认识到必须尊重他人的看法和想法,考虑到他人和社会对一个好人的期望和要求,并尽量按这种要求去做。这个阶段,个体已经开始关心自己的需求发展到全面地关心别人的需求,从而为自己塑造一个社会赞同的形象。
第四阶段:维护权威和社会秩序的定向阶段。个体开始从维护社会秩序的角度来思考什么行为是正确的,认识到每个社会成员都应当遵守社会共同约定的某些行为准则,即强调对法律和权威的服从。
3、后习俗水平。该水平的主要特点是:个体努力在脱离掌握原则的集团或个人的权威,并不把自己和这种集团视为一体,而是以普遍的道德原则和良心为行为的基本准则。想到人类的正义和个人的尊严,其道德判断超出世俗的法律与权威的标准。
第五阶段:社会契约定向阶段。个体认识到法律不再是死板的、一成不变的条文,可以通过共同协商和民主的程序来改变。如果一个人感到法律有失公平,就有权利通过正当途径说服别人改变法律。
第六阶段:普遍道德原则的定向阶段。个体的认识超越了法律,认为除了法律以外,还有诸如生命的价值、全人类的正义、个人的尊严等更高的道德原则。
科尔伯格根据自己的大量研究,得出结论:0--9岁儿童属前世俗水平;9--15岁,多属习俗水平;16岁以后,一部分人向后习俗水平发展,但达到的人数很少。道德发展的先后次序是固定不变的,这和思维发展有关。环境和文化的影响只能决定发展的速度或改变其道德的内容,但不能改变它的发展顺序。但我个人认为这个理论是在比他早生50年的弗洛伊德(1856-1939)人格结构理论发展而来。弗洛伊德把人格结构分为三个层次,即本我、自我、超我。本我位于人格结构的最底层,是人的原始的无意识本能,包括人的各种生理需要。它寻求直接的满足,而不顾社会现实是否有实现的可能,遵循快乐原则。自我位于中间层次,是在本我的冲动与实现本我的环境条件之间的冲突中逐渐发展起来的。它在本我和超我之间起着调节的作用,一方面要尽量满足本我的要求,另一方面又受制于超我的约束。它遵循的是现实性的原则。超我位于最高层次,由社会规范、伦理道德、价值观念内化而来,是个体社会化的结果。它遵循道德原则,是道德化了的自我,起着抑制本我冲动、对自我进行监控以及追求完善境界的作用。
当归纳和简单解析了柯尔伯格道德发展理论的基本原理之后,不仅喜极拍案而起,好多之前对法官职业、法官个人能力、法官职业道德产生的疑虑和难题迎刃而解,原来在我处的这个法官集体中,真的不缺乏道德优秀、司法水品极高的法官,尽管在当时他们的言论和意见曾受到非议和嘲笑,属于另类,但是正确司法的背后往往体现人性高尚境界的光辉,体现着为真正的公平正义操劳的智慧,下面通过柯尔伯格的“海因兹偷药”小故事的解析来表达一下我对优秀法官的尊敬之情!
欧洲有个妇人患了特殊的癌症,生命垂危。医生认为只有一种药能救她,就是本城药剂师最近研制的一种新药。配置这种药成本为200元,但药剂师却索价2000元。病人的丈夫海因兹到处借钱,最终才凑得1000元,他迫不得已,只好请求药剂师便宜一点卖给他,或者允许他赊账,但药剂师说:“我研制这种药,正是为了赚钱。”海因兹走投无路,撬开了药店的门,为妻子偷了药。
按照六个阶段,来分析一下处在不同道德发展阶段的法官对海因兹偷药行为的认识:
第一阶段,认为需要按照社会规则来行为,他偷药的行为是不对的,应该按照规则处罚。如:海因茨偷药合理,因为不偷药,妻子会病死,他要受到谴责。也有的说海因茨不该偷药,因为被抓住会坐牢、受罚的。
第二阶段,认为海因兹为妻子偷药符合他的自身利益,药剂师赚钱也符合自己的自身利益。如:赞成偷药的行为者认为妻子过去替海因茨做饭洗衣,现在病了,该去偷。也有的认为,药店老板发明药就是为了赚钱,所以老板是对的。
第三阶段,认为海因兹应该考虑的是他人和社会对其成为好人的期望和要求,应把自己的需要涵盖在社会赞同的要求之下。如:认为海因茨偷药的动机虽然不坏,但是这种行为是违法的,不该这么做。其个人的行为不应被允许。
第四阶段,认为海因兹偷药值得同情,但不能宽恕,否则,社会就会发生混乱。如:对海因茨偷药为救治妻子,这合乎情理。但偷窃行为又为法律所禁止,因此偷药又是不应该的。个体体现的是要求履行自己的义务,并要求别人也去遵守。
第五阶段,认为海因兹如果感到法律和社会规则有失公平,可经正当途径寻求解决,应通过共同协商和民主程序来解决。如:对海因茨的行为表示同情,并愿出庭为其辩护,请求减刑。有的发问:法律允许老板不顾人的死活赚钱,对吗?他们认为自己对社会负有某种道义职责,对于社会上的其他成员也同样负有道义上的责任。
第六阶段,认为海因兹有责任挽救任何人的生命,不管这个人是他的妻子、朋友还是路不相识的陌生人。如:对海因茨的行为表示赞许,以为这是对允许药店老板牟取暴利的一种反抗。人的生命比财产更宝贵,为了救人危难,甘愿蒙受屈辱和惩罚的行为是高尚的。这种认识突破了既存的规章制度,不是从具体的道德准则,而是从道德的本质上去进行思考与判断。
基于上述认识,没有必要再对法官处在哪个阶段进行探讨了。相反,我倒是认真回顾十五年的法官生涯,深谢优秀的法官在我司法水平混沌不开,莽撞行事的司法过程中,给与我的悄无声息的言传身教,也向我曾把他们的高尚当作别有用心的法官真诚道歉。感谢你们!法官职业对社会道德而言,是一个撒阳光、育种发芽的高尚职业!(未经作者许可,请勿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