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审判实践中,夫妻双方离婚后,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随父亲一方或母亲一方生活,另一方给付孩子抚养费.在孩子抚养费的给付时间上,大多是每年多少钱,按年支付,直到孩子十八周岁止.笔者认为这种孩子抚养费给付时间和方法有些欠妥。
男女双方闹到离婚的地步,已经不是一天两天的矛盾,双方积怨较深,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如果孩子抚养费的给付时间分几年甚至十几年,这对抚养孩子的一方是不公平的。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给付时间太长。
如果双方离婚时,孩子从2岁算起,抚养费需要支付16年,孩子从5岁算起,需要13年,即使从10岁算起,也需要8年,这对与孩子一起生活的一方来讲,应该是一个漫长的追要过程。我院曾审理一起离婚案件:一女士, 39岁,与丈夫离婚14年了,没有再婚,孩子15岁,一直跟着她生活,伴随着经济的增长,物价的上涨,孩子的各项费用就不断增加,由于离婚时对方支付的孩子抚养费不高,又不能按时给付,这些年来她在申请执行的同时又七次向法院起诉申请增加孩子的抚养费。可以想象,一个离婚的年轻女子,独自一个人抚养孩子长大,其中的酸辛苦辣必定不少。
(2)追要困难大。
男女双方离婚后,一方已再婚,并又生育子女,或一方又带子女,抚养费的支付又多一层困难,有的人为了躲避支付孩子抚养费而长期外出,执行难度较大。从以上计算抚养费的支付时间,最少也得8年,多者达十几年,且大部分都要到法院申请执行,一年一次,要去十几年,有的由于种种原因超过了申请执行期限。
(3)不利于被抚养人的生活、学习和身心健康。
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在民法上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即监护人代为行使其权利。离婚后,孩子随其生活的一方带着孩子,向另一方多次追要抚养费,有的按时一年一付,有的借口找各种理由拒付,这样对孩子的生活学习及身心健康是十分不利的,还必然给孩子幼小的心灵造成不良的影响,有的甚至还挑拨教唆子女,不准与对方来往,用负面的方法教育孩子,从而使离婚后未与孩子一起生活的一方产生巨大的精神痛苦,甚至产生抵触情绪,使得本来就不顺利的抚养费给付又增加了不少困难。另外一种情况就更加严重了,因一方不按时或者拒绝给付抚养费,另一方也放任不管子女的生活,这样,子女就成了无人照看的流浪儿,现实生活中有很多这样的案例,夫妻双方离婚后,对子女都放任不管,孩子跟祖父母、外祖父母一起生活,随着孩子年龄的增长,孩子无钱上学,就到处流浪,祖父母、外祖父母由于年纪大等原因无力管教孩子,致使孩子成了小偷,除了偷自己家的东西,还到社会上偷偷摸摸,无奈之下,有的老人把孩子丢在法院门口含泪而去。
男女双方因种种原因造成感情破裂而离婚,离婚后双方都得到了解脱,但不能忽视离婚后的子女问题,孩子往往正处在成长发育的关键时期,一旦子女正常的生活遭到了破坏,新的矛盾又会产生。我们不能把双方离婚的过程,变成葬送孩子的过程,这就要给孩子一个较为健康的环境。针对这个问题,笔者认为,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孩子抚养费用的给付时间以判决两到三次为宜。例如,离婚时孩子两岁左右,需要支付抚养费16年,假设分3次支付的话,每次支付5年,需5000元左右,如果离婚时孩子10岁,需支付抚养费8年,支付2次,每次付4年,需5000元,这样的话,一方面,支付方能够支付得起,另一方面,孩子的生活和学习能得到基本保证,对法院来讲,减少了不必要的人力和物力支出,有利于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安定团结,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