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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葛市法院首次适用人民陪审团审理案件

  发布时间:2010-07-22 10:33:31


    7月21日上午,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庄严的审判庭里,正在审理长葛市人民检察院公诉的程某盗窃案。与往常庭审不同的是前排多了一排“人民陪审团成员席”,在此坐着9名表情庄重的陪审团成员,他们是由长葛市人民法院从3114名人民陪审团成员库中随机抽选的。长葛市法院全体审委会委员及中层以上干警60余人参加庭审观摩。据悉,这是该院首次在刑事审判中适用人民陪审团制度审理案件。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5月8日,被告人程某在长葛市古桥乡贾集村某饭店门口,将张某停放在该处的松花江面包车(价值5670元)盗走。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事实,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书证等,并认为被告人程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

    程某辩称此行为是在酒后头脑不清情况下所为,不是自己的本意。法庭调查中双方依次进行了举证质证,对案件事实进行了详细调查。控辩双方还就是否饮酒及饮酒后的责任承担进行了辩论。被告人程某作了最后陈述,陈述中程某表示愿意接受刑事处罚。之后,审判长宣布休庭20分钟,合议庭、人民陪审团对该案进行评议。

    根据《长葛市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团参与庭审活动的实施方案》的要求,人民陪审团就案件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裁判结果等进行了讨论、发表了意见,并最终形成了人民陪审团书面意见。合议庭对案件进行评议时充分考虑了人民陪审团的意见,合议庭认为,被告人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程某所辩,其系在酒后头脑不清的情况下实施的盗窃行为,《中人民共和国刑法》明确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法律责任”,故该辩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程某有犯罪前科,可酌定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当庭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程某的犯罪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应依照《中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惩处。

    20分钟后,法庭继续开庭,对程某盗窃一案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宣判后,程某表示服判,不上诉。参与庭审的人民陪审团成员也表示合议庭意见与陪审团意见一致。

责任编辑:刘铁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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