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葛市法院在开展“纠正执法问题,促进公正执法”专题教育活动中,针对排查出的有些执行人员中止执行案件中存在随意性的问题,为确保公正执行,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专门制定了《“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案件”的条件和程序》,从而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案件作出进一步规范,减少了中止执行的随意性。
一、未进行调查取证的,不得以任何理由裁定中止执行。对拟中止执行的案件,要主动调取有关询问笔录、证明材料、法律文书等附卷,确实符合法定中止执行条件的方可裁定中止执行,做到中止执行的每个案件均有相关书面证明材料。
二、未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执行线索的,不得裁定中止执行。经调查、搜查仍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应当向申请执行人反馈执行情况,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并记录在卷。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的,可以中止执行;申请执行人不同意中止执行的,应当向申请执行人发出限期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通知书,在规定期限内,仍找不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方可中止执行。
三、未经合议庭评议,不得裁定中止执行。拟中止执行的案件,要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评议,评议内容包括:执行中应作出的执行行为是否已恰当地作出、执行措施是否做到了穷尽,本案是否符合中止执行的法定条件、有无相关证据材料等。合议庭多数成员意见同意中止执行,方可裁定中止执行。
四、必须制作执行人员与当事人的联系卡,确保联系畅通。此卡一式三份,卷宗及当事人各留一份。
五、必须报院长审批。同时明确要求执行人员如中止执行的情形消除后应及时恢复执行,不得以任何借口推拖,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