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鄢陵法院以实际行动践行能动司法诠释为民宗旨

  发布时间:2010-08-27 09:20:49


    鄢陵县法院始终牢记“服务大局,为民司法”的工作主题,把案了事了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面对一些法律上的难题,主动发挥主观能动性,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要。经过努力,取得了良好的办案效果。近日,该院民一庭妥善解决了两起特殊案件,得到了双方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原告李树荣祖籍鄢陵县安陵镇西大街花园街,原告之父李爽生前的宅基与被告靳风林之父的宅基南北相邻。李爽在宅基上建造东屋一间,垒有院墙。政府部门为李爽办理有宅基地使用证。李爽因病去世后,原告从郑州回鄢陵原籍将宅基上的东屋和院墙拆除,准备在宅基上建造房屋。因该宅基地原、被告两家曾发生纠纷,结怨较深。此时被告予以阻碍,并在该宅基上垒了两道院墙。虽经街坊邻里、街道居委会和镇政府数月调处,纠纷始终不能解决。无奈,李树荣起诉,要求靳风林拆除非法垒在宅基内的院墙,恢复宅基原状,并不得阻碍翻建房屋。

    依照我国土地法律法规规定,李树荣作为该宅基地的继承人,要取得该土地的使用权,需到政府部门依法变更登记。由于两家积怨较深,变更登记不能实现。不能变更登记,李树荣就不能取得该宅基地使用权。没有使用权,原告即为不适格的诉讼主体。有证的不能得到支持,无证者为所欲为。民事法律显得苍白无力,公平正义大打折扣。单纯就案办案不仅仅不符合事实和常理,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还有可能激化矛盾,造成双方对立加剧,酿成严重后果。考虑到上述情况,承办法官想办法找主意,到双方当事人所在的街道和土地部门多次了解、走访,与有关人员进行交流座谈。在掌握大量的第一手材料的基础上,反复和双方当事人单独或共同交谈,邀请双方的代理人和双方的亲属邻居做调解工作,最终找到了双方均可以接受的调解方案。双方自行达成土地有偿转让协议,8月19日原告撤回起诉。该案得以圆满解决。

    原告李永岗办了一个养猪场, 2009年8月下旬,河南同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技术员康红杰推销兽药,康红杰给原告的母猪进行了检测,结果所有母猪都正常。根据康红杰开出的保健方案,原告购买同乐公司销售的兽药给饲养的母猪做防疫保健。9月6日开始用药, 9月15日养猪场母猪发病,9月20日出现母猪死亡、流产以及仔猪死亡。该兽药为河南同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销售、河南亿万中元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生产。李永岗起诉要求该药的生产者和销售者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23548元。案件审理中,原、被告对兽药属不合格产品的检测结果没有异议。被告方对养猪场的损失评估结论不予认可。通过审理,该结论确实存在程序方面的不合法性,不可能采信,原告的损失缺乏证据支持。被告虽然具有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的损失无法确定,且已失去重新评估的条件。原告本有理,却又不能赢官司。由此他会对司法产生极度不信任感,甚至通过上访、喊冤不断地申诉、抗议。针对该情况承办人员没有简单的一判了之,为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护,进行了多方大量调查工作。通过调查原告的养猪场实际损失确实与评估结论有较大差距。经过给原告实事求是的分析,原告方权衡利弊后,在请求的赔偿数额上作出了很大让步。为做通被告的工作,他们还专门到被告方所在地新郑市,邀请被告代理律师及公司相关人员座谈,承办人员有理有节的说理,诚肯热情的办案态度,使得被告方给出了诚心解决纠纷的调解方案。原告方认为该方案与自己的实际损失相符合,欣然接受,8月23日该案已履行完毕,双方均表示满意。

责任编辑:孙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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