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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中院首次邀请人民陪审团参审刑事二审抗诉案件

  发布时间:2010-08-30 15:11:41


    8月27日下午,许昌中院首次邀请人民陪审团成员参与一起刑事二审抗诉案件的庭审。从长葛市人民陪审团成员库中随机抽取的9名人民陪审团成员参与了该起案件的庭审全过程,整个庭审活动规范有序、公开透明、效果良好。

    该案是一起故意杀人案。一审经审理查明:2006年5月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闫海民因妻子提出离婚诉讼对妻子及其家人产生不满,遂携带购买的汽油,到长葛市古桥乡石庄村其岳父石西伟家中,先用电线将岳父家北住房门(当晚居住的有石西伟、高定花、石素玲及高定花姊妹之子王志辉)、东住房门(当晚居住的有石会民、管红蕊、石玉其)拴住,将汽油分别从窗户倒入两房内,并点燃汽油,后石会民等人向闫海民求饶让其放过小孩时,闫海民仍执意不打开房门解救,石西伟极力用身体顶开北住放屋顶,逃出用瓦片投掷闫海民,闫海民逃离现场,石西伟遂打开两住房屋门将人解救,并和邻居等人将火扑灭,经鉴定,石玉其、高定花、管红蕊所受损伤均属轻伤。另查明,被告人与被害人就民事赔偿部分已达成协议并已履行。综合考虑被告人闫海民有自首、系未遂犯等情节,遂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闫海民有期徒刑三年。

    一审判决后,长葛市人民检察院以原判认定自首错误,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轻为由提出抗诉。

    二审庭审中,为了使陪审团成员能全面的了解案情,充分的参与庭审,合议庭成员及检察员对原判决的内容、法律的适用、原判认定的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给予了认真详细的说明。被告人闫海民辩称其行为构成自首,且其没有杀害被害人的故意,检察员出示了一系列证据包括一审判决后搜集的新证据支持其抗诉意见。控辩双方围绕争执焦点辩论激烈。9名陪审团全体成员全神贯注,仔细聆听双方的意见。休庭后,陪审团成员根据庭审情况对案件进行了认真评议,并向合议庭提交书面参考意见。合议庭对陪审团的评议意见将给予充分的重视和考虑,待作出判决后,择日宣判。

责任编辑:刘铁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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