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9年9月29日凌晨,被告人李某伙同郭某、任某三人驾驶一辆面包车来到鄢陵县境内,预谋以假装丢包、拾包后和人分钱的方式借机取得他人钱财。凌晨5时许,三被告人在县城南关转盘处发现陶城乡村民李某某掂着包在路边等车,遂将李某某骗到车上。当车行驶到鄢陶路马栏镇路段时,郭某假装下车,故意丢下一沓“钱”,随后李某假装拾到钱与李某某分钱,郭某回头以自己丢钱为由,要求某某拿出自己的钱让其查看,李某趁李某某不备,将其8000元现金装入自己口袋内,得手后三被告人逃离现场,赃款分肥。
[分歧]
对于此案如何定性,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郭某、任某、李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理由是,三被告人在主观上有诈骗的故意,其中一人虚构丢钱的事实,并让被害人主动拿出自己的钱让他们看,使被害人脱离了对自己财产的控制。第二种意见认为郭某、任某、李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区分诈骗罪和盗窃罪,关键是要正确理解和认识被害人如何“处分财产的行为”。 诈骗罪中被害人“处分财产的行为”,首先必须是基于认识错误,这种认识错误源自行为人的欺骗行为。盗窃罪中被害人“处分财产的行为”不是基于认识错误,被害人而是在被告人设的局中,不知不觉中钱财被秘密窃取。三被告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秘密窃取被害人现金8000余元,数额较大,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基于以上分析,可以得出郭某、任某、李某行为的性质不是诈骗而是盗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