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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司法鉴定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发布时间:2010-09-09 10:25:56


    目前,基层法院司法鉴定工作中存在着以下问题,亟待解决。

    一、鉴定费用过高。司法鉴定费用过高,加重了当事人负担,也影响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在一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原告的房屋修复后所需金额为5100元,而鉴定费就需要5000元。

    二、鉴定收费不规范。虽然司法行政部门会同物价部门制定了相关收费标准,但部分鉴定机构并未完全参照收费标准执行,造成司法鉴定机构之间收费标准相差悬殊,收费混乱。如在文书鉴定中,鉴定机构有的按检材数量收费,有的却按诉讼标的收费,标的额小的检材与标的额大的检材付出的劳动成本几乎一样,但后者收费却远远高于前者,当事人无法接受,鉴定机构的这种趋利性收费行为动摇了人民群众的诉讼信心,给案件顺利审结设置了障碍,损害了司法公正。

    三、鉴定启动程序不科学。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的申请是启动鉴定程序的唯一途径,而只要当事人提出申请,就决定启动鉴定程序,使司法鉴定工作失去了必要性和科学性,增加了诉讼成本,延长了诉讼时间,也给了一些恶意当事人可乘之机;

    四、鉴定期限过长。《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对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期限作出了原则规定,但存在不完善之处。第15条规定:“对疑难复杂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可以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受理的时间。”第26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完成鉴定的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该通则未规定对于鉴定机构无故拖延鉴定时间该如何处理,法院除了与鉴定机构协调外不能采取任何有力措施,虽然诉讼法规定,鉴定期限不计入审理期限,但却延长了诉讼时间,给当事人增加了负担。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采取了以下对策:

    一、加强对司法鉴定的释明和审查工作。对于案件标的额较小、司法鉴定费用过高的案件,向申请人讲明案件诉讼成本,动员其通过协商解决。

    二、对于司法鉴定启动程序不科学的问题由承办法官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等,认真分析,并就是否启动鉴定程序进行必要性研究。

    三、公开司法鉴定收费标准,促使当事人选择信誉度较高,收费较为合理的鉴定机构。

    四、建立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时间档案。收录司法鉴定机构所需的鉴定期限,进行综合比较,公布结果,实时督促鉴定机构及时、准确地出具鉴定结论,提高鉴定效率。

责任编辑:刘铁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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