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法官一番风险提示,使我重新作出了选择。他不仅解除了我的心忧,也是我学到了法律知识。”没有书证而追要欠款的张女士在立案大厅如是说。
这是长葛市法院实行“风险提示制”的一个缩影。该院通过立案前的诉讼风险提示、诉讼方式选择的支付令风险提示,审判中举证不能的风险提示,执行中的执行风险提示,为初来咋到的当事人提供心贴心的服务。
“诉讼费用的风险提示”。即在立案时告知由原告预交诉讼费,诉讼费一般由败诉方承担,如果诉讼请求全部或部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与未支持的诉讼请求相应的诉讼费只能由原告自行负担。
“举证不能的风险提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相关的证据材料。当事人应当围绕自己的主张积极、诚实、充分地完成举证。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自己的主张的,应当承担不利的后果。
“支付令的风险提示”。针对法院发出支付令后,债务人提出书面异议致使支付令失效的,申请人所交的申请费法院不予退还的特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实施后,支付令案件的申请费是“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这就大大增加了支付令的费用,尤其是标的额较大的支付令案件,当事人可能遭受的损失会加大。因此在支付令风险提示中明确告知当事人不谨慎使用这项权利,避免由于申请不当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执行的风险提示”。即告知申请人持生效的法律文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限应按民诉法中相应条款办理,超过期限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申请人提出执行申请后,确因被执行人没有执行能力的,法院将中止执行;在执行阶段申请人有义务及时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相关线索,如果被执行人没有财产或没有足够财产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可能对未履行的部分裁定中止执行或发放债权凭证,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权益将可能暂时无法实现或者不能完全实现。
“风险提示制”的施行,满足了当事人的知情权,减少了当事人与隔阂,增加了当事人与法官的互动,增进了当事人对法院工作的理解,提升了司法的公信力,确保当事人实现诉讼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