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来,许昌市魏都区法院刑事庭受理并审结青少年涉罪案件共计52件,比2009年审结的43件上升了20%,涉案青少年81人比2009年的71人上升了14%。81名涉案青少年当中,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63人,高中文化7人,中专文化程度的11人,其中在校学生17人;涉罪案件发生时,已满16岁不满18岁的31人,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11人,已满18岁不满25岁的39人,其中女性9人;在所涉案件性质上,有42人实施了抢劫行为(包括4起也实施了抢夺、盗窃行为的数罪并罚案件),有14人实施了盗窃行为,有17人实施了抢夺行为,参加其他犯罪的8人。其中被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47人,判处缓刑、管制、拘役34人。
81名涉案青少年当中有49名来自农村,多数为初中毕业或辍学后到城市打工的人员,在本人住所地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仅有7人。涉案青少年的父母文化程普遍偏低,大多是初中以下水平,且基本属于多子女家庭,其中父母离异或去世的单亲家庭有11个,外出打工或从事个体经营的有37个 ,其余多是双职工或双务农家庭。这些涉案青少年除打工、在校学习的时间之外,其余时间多在网吧、录相厅、电子游戏厅、舞厅、酒吧玩乐,无业的或离家出走的或以路边工棚为家,或在录相厅过夜,还有的居住在廉价个体旅社中,单独作案的仅有7人,其余全部都是结伙作案。
涉案的17名在校学生有9名系在读中学生,其余均为中专、技校学生、社会青年。其中校园伤害案3件,其余全部系与社会无业、辍学的青少年结伙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侵害对象多为同校学生及网友,或者是课余在电子游戏厅、网吧、溜冰场等娱乐场所玩乐的其他未成年学生。
从上述统计数据上分析,青少年涉罪案件数量、人数都有明显的上升趋势,而且,青少年涉罪案件在性质、手段、情节上呈现出以下突出问题:
1、青少年涉罪案件暴力倾向严重,且情节恶劣。在52起涉罪案件中,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抢劫犯罪就有31起,其中持枪抢劫1起、入室抢劫3起,其余均大多为持械抢劫。
2、青少年涉罪案件集团化倾向严重,且有向黑社会组织发展的趋势。在52件涉罪案件中除7件盗窃和3件抢夺的案件系单独犯罪外,其余均为共同犯罪。其中1起抢劫案涉案人数达9人之多(包括2名中专生、5名中学生和1名技校生),占全年涉案青少年总数的11%。
3、青少年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现象突出,且主观恶意较深,反侦查能力较强。在52件涉及青少年的共同犯罪案件中,由青少年构成主犯的案件就达19件之多。
4、涉案青少年在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时多次作案、流动作案现象突出。在上述52件青少年涉罪案件中,几乎全部都有来自农村或外地到城市内打工的青少年,其中有67人系初犯。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和民族的希望。笔者认为,在青少年刑事审判中,应切实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则:切实把握青少年犯处于生理上的成长期和心理上的未成型及一般都具有恶习不深、可塑性较大、易于改造的特点,以法律和政策为依据,以教育、感化、挽救为手段,坚持做到进行必要的社会调查原则;坚持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的原则;坚持“寓教于审”的原则;坚持不公开审理的原则。同时建立健全了规范化的运作方式,注重抓好庭前访问、庭审帮教和量刑适当、庭后回访帮教四个环节,突出“寓教于审”,达到了审判一个,挽救一个,教育一片的良好社会效果。
审理青少年犯罪案件还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注重庭前访问。为查明青少年犯罪原因,同时为开庭审判打好基础,首先走访涉案青少年所在街道、村组和学校,与青少年犯家长谈心,查明犯罪的成因和走上犯罪道路的过程,调查青少年犯在侦查、预审、起诉阶段交待犯罪事实是否清楚,是否属偶尔失足或原有恶习,查明首次失足的主观原因何在、青少年犯所处的生活、学习或工作等客观环境如何、其认罪悔罪态度如何,从而分析青少年犯过去的一贯表现、思想作风、性格特征、道德品行和与家庭成员的关系、社会交往等,分析找准青少年犯罪的主、客观原因,对症下药,拟定审理对策。同时,在对青少年犯进行询问时采取“近距离”法,审判人员与青少年被告人面对面的“交谈”,缩短他们同审判人员的心理距离。选择最能使他们感动、折服的事例、激发他们对美好过去的回忆、唤醒他们尚未泯灭的良知。
2、注重庭审帮教。庭审是手段,教育是目的。在庭审程序中,不断改进审判方式。法庭的布置尽量体现缓和宽松的气氛,让“少年犯”在较为宽松的氛围内,减轻心理压力,拓展与合议庭成员心灵沟通的空间,便于找准感化点,帮助被告人认清其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同时尊重被告人的人格并保证其有充分辩解的机会,为没有辩护人的被告人指定辩护律师,2010年以来,共对9名无法定代理人或代理人下落不明的少年犯,由法庭指定了辩护人。同时,开展少年犯与父母亲情感交流的层面,亲人的叮咛更容易唤起他们重新做人的勇气。未成年盗窃犯王某某的父亲在参加庭审活动全过程后、深有感触地说:“通过今天的庭审活动,不但重新认识了自己的儿子,而且还重新认识了自己”,表示愿积极配合法院做好儿子的帮教工作。
3、突出惩教结合。在量刑上,多适用缓刑、减轻处罚,给青少年人犯改过自新的机会。审判实践中,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正确运用从轻处罚和减轻处罚原则。对个别罪行严重,情节恶劣,恶习较深的少年被告人适用从轻处罚原则。对大多数偶尔失足,罪行较轻,或者犯罪性质虽然较为严重,但情节一般,悔罪表现较好的少年被告人,一般适用减轻处罚原则,并在量刑幅以来内掌握就低不就高,宜轻不宜重。同时,正确适用缓刑,对那些主观恶性不大,有悔罪表现,并具备良好改造环境和监管条件,释放后又不致危害社会的青少年犯适用缓刑。
4、注意做好回访帮教工作。青少年易盲目冲动的特征,使他们在成长的道路上常常出现迂回曲折甚至出现多次反复的现象。针对这一特点,坚持做好判决后的回访帮教工作。建立以法院、乡镇、学校、家庭四位一体的帮教工作新机制:建立通报制度。案件审结后,将判决结果、缓刑人员的犯罪经过和原因、帮教意见和建议等及时向少年案犯所在学校、家庭和辖区基层组织等进行通报,以期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缓刑少年案犯回归社会的良好组织基础;坚持定期回访。对缓刑少年案犯每月进行一次回访。通过回访、走访,了解和掌握缓刑少年案犯的思想动态、行为举止,帮助其树立信心、振作精神,监督和促使其加强自我约束,自我反省,避免出现反复,定期不定期对青少年犯进行回访考查,逐步形成法院、社会两个挽救青少年犯的工作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