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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鄢陵县近三年离婚案件的统计分析

——以鄢陵县法院2007-2009年度离婚案件为切入点

  发布时间:2010-11-08 10:32:58


    家庭是构成社会的基本单元,是社会的细胞,和睦、安宁、稳定、幸福的家庭是人们生活的港湾,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随着社会的开放,经济的大发展,人、财、物的大流动,物质文化的丰富,人们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也在发生变化,人们对婚姻的观点也在发生变化,通过诉讼程序离婚的案件也越来越多,离婚就反映了家庭的不稳定,而家庭的不稳定,就会造成社会的不安定。为了更好地了解当前离婚案件的新情况、新特点,更好的处理好每一起离婚案件,我院对2007、2008、2009年连续三年受理的离婚案件进行了统计,抽出其中的100件进行了深入调查与分析,得出以下结论:

    一、从离婚案件受理的数量分析

    1、离婚案件逐步增长。我院2007年共受理离婚案件184件,2008年共受理离婚案件256件,2009年共受理离婚案件302件。2008年受理的离婚案件比2007年多72件,增长率为39.13%,2009年受理的离婚案件比2008年多46件,增长率为17.96%,2009年受理的离婚案件比2007年多118件,增长率高达64.13%。

    2、经济发达地区的离婚案件增长快。我县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安陵镇(民一庭受理的案件)2007年受理离婚案件23件,2008年受理离婚案件37件,2009年受理离婚案件42件;马栏法庭(辖马栏镇、大马乡)2007年受理离婚案件43件,2008年受理离婚案件43件,2009年受理离婚案件86件;陈化店法庭(辖陈化店镇、柏梁镇)2007年受理离婚案件32件,2008年受理离婚案件42件,2009年受理离婚案件55件;张桥法庭(辖张桥乡)2007年受理离婚案件17件,2008年受理离婚案件25件,2009年受理离婚案件32件。从以上数字可以看出,每年离婚案件数都在增长。

    3、经济欠发达地区离婚案件增幅平稳。我县经济欠发达地区屯沟法庭(辖南坞乡、陶城乡)2007年受理离婚案件13件,2008年受理离婚案件18件,2009年受理离婚案件17件;只乐法庭(辖只乐乡、望田镇)2007年受理离婚案件19件,2008年受理离婚案件50件,2009年受理离婚案件46件;彭店法庭(辖彭店乡、马坊乡)2007年受理离婚案件37件,2008年受理离婚案件33件,2009年受理离婚案件24件。从以上数字可以看出,有些法庭的离婚案件增幅较小,有些法庭的离婚案件还在下降。

    4、农村离婚案件的数量远远高于城镇。由于我县属于农业县,农业人口远远多于非农业人口,造成农村离婚案件高于城镇。我院2007年受理农村离婚案件131件,受理城镇居民离婚案件53件,2008年受理农村离婚案件196件,受理城镇居民离婚案件60件,2009年受理农村离婚案件240件,受理城镇居民离婚案件62件。

    二、离婚案件在实体上表现出的新特点

    1、女性提起离婚诉讼的案件高于男性。由女性提起离婚诉讼的案件74件,占离婚案件的74%,由男性提起离婚诉讼的案件26件,占离婚案件的26%。女性离婚的理由:没有感情基础、性格不合、丈夫有虐妻行为、家庭经济条件差、男方有婚外情、男方有罪正在监狱服刑。男性离婚的理由:婚前了解较少、性格不合、女方有婚外情。

    2、结婚时间都比较短,但离婚率却很高。婚期1-3年内提出离婚的31件,占离婚案件的31%,婚期3-5年内提出离婚的35件,占离婚案件的35%,婚期5-10年内提出离婚的20件,占离婚案件的20%,婚期10-15年内提出离婚的11件,占离婚案件的11%,婚期15-20年内提出离婚的3件,占离婚案件的3%。从以上数字可以看出,婚期在1-5年内提出离婚的案件高达66件,占离婚案件的66%,说明婚期越短,婚姻越不稳定。

    3、离婚夫妇绝大多数养育有子女。在这100件离婚案件中,有72对夫妇养育有子女,其中养育一孩的有21对,生育2孩以上的有51对。共有55对夫妇的57名子女尚未成年,最小的仅2岁多。其中在父母离婚后跟随父亲生活的未成年小孩有39件离婚纠纷案中的41人,跟随母亲生活的未成年小孩有16人。

    三、离婚案件在程序上的新特点

    1、举证困难。在证实夫妻感情破裂方面的证据主要是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其他相关的书证和证人证言比较少。特别是女性提起离婚的案件,在举证方面更困难。书面证据主要就是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大部分判决或调解离婚的,证据也不是很充分,从统计的判决准予离婚的57件案件中,只有结婚常住人口登记卡,当事人的陈述的有42件,占70%。大部分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是因为证据不足,从统计的12件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中,因证据不足的为8件,占67%。

    2、公告送达的案件为11件,直接送达的为89件。

    3、公告送达后又缺席席审理的为11件, 占11%。

    4、调解的比例比较低,调解结案的为41件,占41%。判决结案的为59件,占59%。

    5、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短期内(在6个月到一年内)第二次提起离婚诉讼的比例高,有15件,占15%;第二次提出离婚诉讼判决准予离婚的比例高,15件中被判准予离婚的为12件,占75%。

    四、思考与建议

    在民事案件中,离婚案件不仅在数量上占据较大的比例,而且离婚案件也是最为复杂,且最为容易引起社会不稳定因素的一类案件。如果处理不好或不妥,极易引发新的矛盾和纠纷。

    1、尽量以调解为主,保障社会和谐稳定。在离婚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要坚持“能调则调,多调少判,以调为主,判调结合”的原则,尽量通过诉讼调解达到解决离婚纠纷案件的目的。这需要法官花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要让一些经验丰富的资深法官和适当的女法官审理离婚案件,着重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解开当事人的思想疙瘩,尽量挽回一个家庭。

    2、重视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认定。由于离婚诉讼当事人双方在法庭上陈述夫妻感情破裂时大多属于单方面感性陈述,难以举证,这就要求法官在审理此类案件时要认真对待,注意指导当事人举证,尽可能充分地了解事情的真相,正确运用新《婚姻法》有关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慎重行使自己的自由裁量权。

    3、严格贯彻保护弱者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要严格贯彻保护弱者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法官在审理离婚案件中涉及到小孩抚养权时,要充分考虑从有利于小孩的生活、学习以及身心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除非离婚案件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之外,一般不允许判决双方当事人轮流抚养,而只能是一方具有抚养权,一方具有探望权。另外,在判决或调解诉讼当事人双方离婚时,一般都将要求一方给予另一方帮助或扶助的钱款或具体事项写入法律文书当中,要求限期予以兑现。

    4、加强对新《婚姻法》宣传,营造良好的社会主义婚姻家庭观。通过大力宣传新《婚姻法》,正确引导,加强公民的思想道德建设和家庭伦理观念,使公民都能自觉地执行婚姻法,严格按照婚姻法办事。

责任编辑:刘铁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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