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1日,禹州市法院对被告人晋松峰等9人涉黑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等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晋松峰有期徒刑十一年零一个月,其余8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的刑罚,并判决被告人晋松峰、贺振西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向阳医疗费、护理费等19368.77元,被告人贺振西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富红医疗费、护理费等2906.77元。
经审理查明,自2008年以来,被告人晋松峰纠集社会闲散人员,组成了以被告人晋松峰为首,以王哲、张建亭、贺振西、宋金库为积极参加者,以刁新亚、李长宽、魏晓东、尹九龙等为一般参加者的犯罪组织。该犯罪组织成立以来,以所谓的“罩场子”、“出警”之名,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组织成员帮人助威、出气、讨要债款,借以为该组织敛取钱财,并利用所得资金笼络组织成员、多次有组织地从事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其中故意伤害他人5次,致重伤1人、轻伤5人、轻微伤1人;寻衅滋事2次,致1人轻伤,1人轻微伤;聚众斗殴1次;敲诈勒索1次,敲诈现金4500元;故意毁坏财物1次,价值人民币7649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1次,价值人民币8143元。该犯罪组织严重扰乱社会生活秩序,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了严重危害,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
宣判后,被告人晋松峰提出上诉,王哲等八人表示服判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