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许昌县法院灵井法庭针对一起农民工缺乏证据的拖欠工资款案件,强化调解,最终为十四位农民工讨回全部工资款。
2010年6月,原告杨文平联系农民工14人为被告杨付欣的建筑工程施工,口头约定由原告领工,并代为发放工资,大工每工日65元,小工每工日50元,每10天发放一次工资,按被告的要求进行施工。2010年9月,原告又一次领取工资时,被告提出,上一次支付工资时,因自己的疏忽大意,已多付原告10天的工资2500元,并以此为由拒绝支付下余工资,原告方不予认可,双方发生争执。
该院灵井法庭受案后,发现原告方的诉求虽符合情理,但缺乏相关证据,双方既没有签订劳务协议,也没有被告托欠工资款的书面凭据,只有一个自己记录出勤工日的草稿,没有被告的签名认可,仅凭此不能证明被告拖欠工资的事实以及拖欠工资的具体数额。此案如果调解不成,原告的诉求可能将无法得到支持。
为确保农民工的工资款被追回,主审法官决定立足调解解决此案。在组织双方调解过程中,主审法官向被告讲明了全省法院开展“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集中办理”活动的措施,讲明了农民工的不易,讲明了诚信经营的好处,被告最终认可原告方14位农民工为其务工这一事实。后法官又反复核实双方记载的务工总工日,澄清已支付的工资数额及最后一次付款的日期。经过核实, 8月18日以前的工资款已全部付清,该日期之后工资款5227元尚未支付。双方认可后,主审法官当即制作了笔录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为促使被告及时履行,主审法官又前往被告的建筑工地做调解工作,最终被告于12月10日支付了拖欠的全部工资5227元,原告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