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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敲诈勒索犯刘黎明等罪犯今日被执行死刑

  发布时间:2010-12-23 16:30:01


    2010年12月23日,许昌中院在指定场所对因故意伤害、敲诈勒索的刘黎明等罪犯注射执行死刑。

    罪犯刘黎明原系禹州市朱阁乡马厂村治保主任,2008年期间负责协调龙岗电厂至许昌输变线项目建设工程占用耕地的赔偿工作。因该工程占用村民王广州家的耕地,应补偿给王广州102350元。但刘黎明以需扣除协调等费用为由,少支付给王广州家8350元。为此,王广州夫妇多次到乡政府反映此事,并阻止施工方施工。刘黎明即怀恨在心,伺机报复。遂通过李青帅(同案被告人,已判刑)介绍找来了李伟伟和房楠楠(均系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刘黎明为房楠楠、李伟伟提供食宿,告诉要教训王广州,并带领二人指认了王广州及其家庭住址。2008年10月23日晚,刘黎明指使被告人房楠楠、李伟伟前去殴打王广州,并将随身携带的一把弹簧跳刀交给房楠楠,房楠楠和带上自己砍刀的李伟伟乘出租车来到王广州家,以刘黎明找王广州说事为由敲开门后,房楠楠、李伟伟持刀分别朝王广州头面部、肩部、胸腹部、四肢等部位砍刺十余刀后逃离现场。王广州系被弹簧跳刀致右侧股动、静脉断裂,左侧头臂静脉破裂,胃破裂造成失血性、创伤性休克死亡。2008年10月9日晚,刘黎明还伙同他人预谋后,窜至禹州市北曹庄收费站附近,趁牌照为豫K36955货车经过时,同伙李伟伟骑电动车故意撞向该车,后李伟伟假装被车撞伤,由刘黎明等人出面与货车司机郭大重调解,敲诈郭大重2000元,赃款分肥。罪犯刘黎明雇佣、指使他人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其伙同他人采用要挟手段,强行索取过路货车司机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又构成敲诈勒索罪。刘黎明身为村干部,私自扣留王广州的占用耕地补偿款,并对合理反映问题的王广州多次威胁、恐吓,雇佣、唆使未成年人持械报复伤害,致王广州死亡,系主犯,犯罪动机卑劣,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应依法惩处。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二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以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判处刘黎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罪犯刘黎明在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后,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报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复核。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了对刘黎明的死刑裁定。

责任编辑:刘铁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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