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难,是近年来困扰着人民法院工作,并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一个问题,执行难的原因是方方面面的,但不同的区域,不同的案件有不同的特点,据襄城县人民法院司法统计显示,襄城县有90%以上的案件发生在农村,农民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占到了80%以上。2005年至2007年三年,襄城县人民法院共受理涉农案件1458件,执行1455件,执结率达99.79%。在涉农案件中涉府案件占12%,单07年一年妥善解决涉府案件32起;而相邻关系案件占6%左右。由此看来,农村案件执行难的问题较城市更为突出。造成这一局面的原因何在,如何解决农村案件执行难的问题?本人对农村案件执行难的原因,专门与长年工作在执行一线的资格比较老的执行人员进行了专题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解决这一问题的相应对策以期对改变农村案件执行难的局面有所帮助。
一、造成农村执行难问题的主要原因
通过对2005年以来的农村执行案件进行逐案调查,不难发现造成农村案件执行难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申请执行人不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导致法院无法执行。很多申请人在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普遍认为只要向法院提出了申请,执行工作就是法院的事,自己的权利就必须而且必然能够实现,只等法院通知领钱就行了。而实际上法院执行人员在得到案子时对被执行人的情况一无所知,很多案子跑了一两趟连被执行人都见不着,很难摸清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和财产状况,导致法院无法执行。
2、被执行人收入不固定,财产状况难以掌握,可供执行的财产少,由于农村经济落后,许多被执行人生活困难,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农村房屋执行价值不大,即使通过评估、拍卖等手段变现,也几乎无人竞买;
3、被执行人员居住松散,通知、寻找困难,许多被执行人在法院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之前就举家外出打工,临走前将财产藏匿、转移、变卖,使法院生效裁判得不到执行;
4、被执行人文化素质差,法律意识淡漠,无自觉履行能力,有的被执行人虽有履行能力,却拒不执行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有的被执行人抱着“死猪不怕开水烫”的心态,任由法院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例如:某男曾为工商管理户,欠下一笔债务,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在其做生意期间一定有不少存款,故法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带回法院,督促其履行还款义务,但其不但不配合且摆出一副软磨硬抗的姿态,为此法院对其采取了司法拘留的措施,在此期间法院对其所有的家庭财产进行了搜查,并依职权给当地所有有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下发了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但结果并不象执行人员所想的那样,以上措施且一无所获。
5、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对立情绪较大,难以相互对话;
6、协助执行的人员和部门难求,可供执行的财产难动。当地村干部害怕协助法院执行后得罪被执行人或遭被执行人报复,一般都不愿、不敢配合执行。有的村干部甚至给被执行人通风报信,或给法院执行工作设置障碍,使法院执行工作无法进行;例如:去年在执行一起侵权案件时,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在该村信贷员处存放一笔款项尚未取走,故法院依职权给该村信贷员发放协助执行通知书,但该信贷员不但不履行协助义务,且故意找借口不予配合,并与外出不在家的被执行人通风报信,将款项全部取走,给案件的执行工作带来了诸多不便。
7、农村执行案件分布地域广、路途远、交通和通讯不便,加之法院执行力量不足,办案经费紧张,装备落后,影响执行效率。由于农村地域面积广大,交通通讯不便,执行人员到被执行人住所一次要驱车数十公里甚至上百公里,很多案件跑两三趟还不一定能解决问题,特别是需要采取强制措施案件,需要的人手多,精力、经费耗费大,有的案件所花费用已超过了执行标的,而法院在经费、车辆、人员方面又难以保障,至使很多案件无法及时执行。
二、解决农村案件执行难的对策
执行工作是一项社会性、政策性、思想性、专业性都很强的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对抗性强,社会影响大的系统工程,如处理不当容易引起社会的不安定,如何有效地解决当前“执行难”的问题,特别是基层法院的农村案件执行问题,本人认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加强法律宣传工作,增强广大农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使广大农民自觉学法、守法、护法。要通过宣传教育,增强诉讼当事人的风险意识,使申请人明白,一个案件能否得到执行,执行到什么程度,主要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实际履行能力,这种执行不能的风险,实质是双方当事人交易风险的延续,是申请执行人最初选择交易伙伴的结果,而不能通过诉讼将这一风险转嫁到法院身上;使被执行人明白,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双方当事人必须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拒不履行,抗拒执行,将依法受到法律的追究,只有如此,人民法院才能卸掉沉重的包袱,使执行工作步入良性循环的轨道。
2、依靠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光靠法院自身力量是不够的,特别是在地域广大,法制观念淡漠的农村,如果当地党委、政府、以及村干部对法院执行工作不支持,法院要在当地开展好执行工作是根本不可能的。实践证明,只要党委高度重视,政府支持,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就有了坚强的后盾。党委应加强对农村普法工作的重视,教育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和干部认真学习法律,并通过他们向广大农民群众宣传好法律,不做超越法律的事,不说超越法律的话,并积极支持和配合好人民法院在当地的执行工作,从而使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在良好的环境中开展。
3、提高执行人员素质,强化司法为民意识,确保司法公正。法院自身要加强队伍建设,培养一批政治素质、业务素质较高,且身体素质较好的执行人员,要强化执行人员司法为民意识,正确树立“公正与效率”的执行工作理念,要严明执行纪律,正确行使国家、法律赋予的执行权力,树立公正司法的形象,赢得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信任。
4、加大执行力度,切实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近年来,老百姓对“法律白条”现象非常反感,特别是在广大的农村,农民进城打一场官司容易,而官司胜诉后得不到执行,自己的权利仍然得不到保护和实现,从而使很多农民在自己的权利被侵犯后不愿到法院打官司,而私下采取过激方式解决问题,常常引发社会不安定因素,长此以往,恶性循环。要想改变这种状况,重树司法权威,就必须加大执行工作力度,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要依法及时对其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措施,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金,不能让他们在经济上占到便利,对抗拒、阻碍、干预执行的严重违法人员,要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处理,该罚款的罚款,该拘留的拘留,该追究刑事责任的就追究刑事责任,只有这样,才能维护我们国家法律的尊严,树立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
5、加强法院之间横向联系,增大委托执行工作力度。由于农村案件的被执行人外出务工较多,一些案件通过调查也能了解到被执行人的务工地点,但如果派人专程前往执行,会大大增加费用,可能出现费用高于执行标的的情况,为了节省开支,便于执行,法院之间应加强横向联系,增大委托执行工作力度,执行法院一但了解了被执行人外出务工的地方,应及时将有关法律文书委托被执行人务工地法院执行,受委托法院应及时执行,委托法院和受托法院应随时加强联系,并建立健全执行联络机制,以此营造一种执行声势,让被执行人明白只要自己债务未了,逃到哪里都会受到执行,从而打消外出务工被执行人的逃债心理。
6、讲究执行艺术,穷尽执行措施,清理未结积案。未结积案的当事人怨气大,情绪不稳定,申请人纠缠执行法官的现象时有发生,导致执行法官办案时间少,接待时间多,使执行工作难以正常开展,如不妥善处理未结积案,还将会影响社会稳定。由于农村案件具有地域广、被执行人法律意识淡漠、人难找、收入不固定等特点,这就需要在执行中讲究执行艺术和方式,尽量穷尽执行措施,力保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实现,在具体工作中,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工作。
(1)以点带面的执行方式。可以在各乡镇或人口聚集较多的地区,选择一至二件,比较典型的案件强制执行,并通过强有力的宣传,从而带动周边地区其他案件的执行,起到执行一案,教育一片,震摄一方的作用。
(2)选择执行季节的方式。农民的收入季节性较强,农闲时很多被执行人外出打工,难以寻找,且多数家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家忙时,很多被执行人为忙于生产和收割,返回家中。这时采取强制措施,势必影响其生产和收入,对其适当施加压力,使其自动履行。实践中一般还应选择在秋收后至春节前这段时间执行,因这段时间农民的庄稼已收割完毕,喂养的牲畜已长肥,外出打工的人员也要带着收入回家过年,这样人也好找,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采取说服教育与强制执行相结合的方式。由于农村案件的被执行人难找,可供执行的财产少,执行起来劳神费力,很多案件都难以一次性执结,因此在执行中应多做说服教育工作,要从思想上说服被执行人接受执行,并引导其从被动接受执行往主动履行义务方向发展,对一些难以一次性执结的案件,要说服被执行人定立履行计划,并督促其按期自动履行,从而减少一案多次执行的麻烦,这样即节省开支,又可避免强制执行带来的负面影响。但由于农村案件的被执行人普遍法制观念淡漠,很多案件光靠做工作是很难解决问题的,一些逃债赖债思想严重的被执行人,根本无视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和申请执行人的困难,有执行能力而不履行,能拖则拖,能避则避,无论执行人员如何做工作,均采取软磨硬抗的方式对抗执行,对这一类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在做工作无效的情况下,必须及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并对在执行中抗拒、阻碍、干扰执行的人员严格依法处理,以此打消被执行人逃债的侥幸心理,并避免案件久拖不执给申请人造成执行不力、包庇、袒护被执行人的印象,只有这样,改变广大人民群众对“法律白条”一词的错误认识,才能重塑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权威,使执行工作逐步步入良性循环的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