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中院在“强两基、重民生、转方式、促发展”主题活动中,主动站位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切实增强服务意识,把服务延伸到司法程序之外,积极为企业扶危解困,帮助企业实现健康发展。3月26日,成功化解一起未进入执行程序的郑州与许昌两家企业间纠纷,促使两家企业从相互对立转为共谋发展。
郑州锦隆电力配件有限公司曾因买卖合同纠纷将河南能信热电有限公司诉至市中院,诉讼中经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许昌公司分两笔支付郑州公司货款375万元,如果许昌公司未按期支付,则应向郑州公司支付原已免除的利息及迟延履行违约金。在调解协议履行过程中,许昌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导致第二笔货款迟延支付两个多月。2011年1月5日,郑州公司向许昌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许昌公司按调解协议的约定支付因迟延履行产生的利息及违约金共计141万元,否则将申请强制执行。许昌公司将该情况向市政府进行了请示,市政府将相关材料转至市中院后,梁开生院长要求民一庭站在护卫企业发展的角度努力做好调解工作。
承办法官通过电话了解情况,双方差距较大,于是安排双方当面调解。在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着重向郑州公司说明了许昌公司迟延支付第二笔货款的原因以及收到律师函之后解决问题的诚意,建议两家企业的负责人从企业发展的角度多沟通,不要因眼前纠纷影响共同发展。经过反复做思想工作,郑州公司降低了要求。时值中午,承办法官安排双方公司负责人共进午餐,缓解双方对立情绪,增进互相交流、促进双方和解。市中院法官为解决此纠纷的努力和诚意彻底打动了郑州公司,他们当即表示,研究后会给出一个满意的答复。随后的一周,承办法官和郑州公司又多次进行沟通,同时要求许昌公司也多做沟通工作。3月18日,郑州公司表示自愿放弃全部利息和违约金,许昌公司表示愿意承担因此次纠纷产生的律师费用。3月26日,双方签署了和解协议并按约履行完毕,并表示以后要继续合作,共同发展,实现双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