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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能动司法 践行为民宗旨

  发布时间:2011-04-26 10:39:11


    在经济社会发展进程中,司法担当什么样的角色,承载什么样的责任,这不仅关系到司法自身的发展,也关系到法治发展的未来前景,是一个必须科学解答的重大命题。司法担当的角色,回答司法“是什么”的问题;司法承载的责任,回答司法“如何做”的问题,前者体现了司法的世界观,后者体现了司法的方法论,两者共同构成司法哲学的基本范畴。作为承担司法审判重任的人民法院对于司法的含义应当去如何践行呢?笔者认为,坚持能动司法在当代中国有着内在的必然性。

    第一,坚持能动司法,这是履行人民司法功能使命的必然要求。司法的一个基本属性,司法的功能使命都是由其政治属性决定的。其一,司法权是一种国家权力,没有国家权力作为基础和来源,司法就失去了独立存在的空间;其二,司法权是国家权力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权力架构安排,决定了司法机关的设置及其职权;其三,法律是司法机关开展司法活动的依据,而法律是国家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因此,政治为司法提供了权力来源,奠定了组织基础,确立了司法依据,司法不可能脱离政治而独立存在,其功能使命就是为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的利益服务的。在我国。人民法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国家审判机关,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治国理政的重要力量。人民法院的功能使命,归根到底是受党的根本任务所决定的并为之服务的。这就要求人民法院必须克服纯粹业务观的错误倾向,防止将审判案件简单化地理解为单纯的法律技术的运用,而应当坚持能动司法,自觉把司法审判工作融入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之中,积极主动地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第二,坚持能动司法,这是回应人民群众司法关切的必然要求。人民性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本质属性,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区别于西方国家司法制度的根本特征。这就要求人民法院必须把维护人民利益,作为司法审判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当前,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日益增长。在司法功能上,更加关切涉诉民生利益的维护;在司法公正上,更加关切实体公正的彰显;在司法效果上,更加关切案结事了的实现;在司法过程上,更加关切司法的公开、民主和便民;在司法公信上,更加关切司法廉洁和司法作风。如果我们片面地强调司法的绝对被动,不去积极主动地解决涉诉群众的实际困难和问题,片面地强调司法的绝对中立,不去积极主动地指导当事人诉讼,片面地强调法律至上,不去积极主动地吸纳涉诉民意,司法就会远离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司法与人民群众的距离就会被拉远,司法也就难以得到人民群众的信赖。面对新时期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新需求,人民法院必须坚持能动司法,让司法更加贴近群众,更加方便群众,更加主动地服务群众,更加自觉地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坚持能动司法,这是改进转型时期社会治理的必然要求。当今世界,法院已经成为处理社会矛盾纠纷的主要力量之一,法院的功能已经从原来的单纯的解决纠纷日益转向通过具体的纠纷解决参与社会的治理。在当代社会治理体系中,法院担负着重要的社会治理责任。以司法裁判的方解决各类社会矛盾纠纷,并以裁判结果昭示法的引导、规范、教育功能,这是司法履行社会治理职责的主要方式之一。在当前我国社会转型时期,复杂流变的社会关系亟待丰富完善的法律规则予以调整,不同社会主体的权利需要司法机关运用法律手段予以平等保护。但是,受立法难以避免的模糊性、滞后性等因素的制约,司法裁判经常会遇到法律依据不完备、不明确等问题,这给人民法院参与社会治理带来了困难。改进转型时期的社会治理,人民法院就必须充分发挥司法能动作用,通过法律解释、漏洞补充、法律拟制、法律推理等法律技术的运用,弥补现有法律的不足,妥善解决进入司法渠道的社会矛盾纠纷,而不是消极被动地等待立法的完善。与此同时,要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导向作用,促进社会治理规则的建立健全,从而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纠纷的发生。

    第四,坚持能动司法,这是破解司法难题的必然要求。进入新世纪新阶段,人民司法事业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大发展,审判工作、队伍建设、法院改革、基层基础建设等各项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是,困扰人民法院的司法难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一些司法难题还呈现不断加剧的趋势。比如,案多人少的矛盾日益突出并且已经成为常态,人民法院尤其是基层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压力空前加大;涉诉信访矛盾、执行难问题仍然较为突出,人民群众反映比较强烈;司法保障机制还不够健全,司法保障乏力的状况还没有根本改变;司法环境还不尽理想,树立司法权威还要走一个比较漫长的道路,等等。有效破解这些司法难题,人民法院就必须坚持能动司法,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凸显人民法院工作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以自身实实在在的工作业绩争取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及社会各界的重视、关心和支持,从而积极帮助人民法院解决司法难题。与此同时,人民法院通过主动介入经济社会生活,实现审判工作与经济社会生活的良性互动,也有利于从源头上化解或缓解诸如案多人少、涉诉信访、执行难等等司法难题。

    第五,坚持能动司法,这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必然要求。司法公信力是社会公众对司法的信服和信赖。司法公信力不是凭空而来的,最主要是靠公正廉洁的司法活动来实现。当前,司法审判工作的自我评价与社会评价仍然存在较大反差,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受到了质疑。对于这一问题,我们应当作多角度的分析,其中,司法对民意吸纳不够,导致法律公正观与群众公正观、司法的专业化与大众化之间存在一定的紧张关系,无疑是一个重要原因。人民法院提升司法公信力,就必须坚持能动司法。要准确运用证据裁判原则,最大限度地发现客观真实,努力追求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的一致。要具有高度的司法智慧,始终恪守司法良知,坚持法理与情理的统一,使裁判结果真正经得起社会的评判。要积极转变司法方式,用群众认同的态度倾听诉求,用群众认可的方式查明事实,用群众接受的语言诠释法理,用群众信服的方式化解纠纷,彰显人民司法的群众路线闭。

    第六,坚持能动司法,这是传承人民司法优良传统的必然要求。近代以来,中国共产党人在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伟大斗争中,形成了人民司法的优良传统。这些优良传统蕴含着极为丰富的能动司法的理念与机制。特别是以马锡五同志为代表的陕甘宁边区司法工作者创造出的“马锡五审判方式”,充分体现了人民司法的能动性品格:一是实事求是,反对主观主义,深入农村、深入基层调查案情,弄清纠纷事实真相;二是依靠群众,尊重群众,教育群众,尊重群众的正确意见,设身处地地体会群众的感情和要求,向当事人说理讲法,消除对立情绪,依法合理处理案件;三是实行审判与调解相结合,司法机关与群众共同处理案件,使群众意见与法律规定在判决中有机融合为一体,彻底解决纠纷;四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实行简便利民的诉讼手续,巡回审判,就地办理,审判案件不拘形式。新中国的人民司法制度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人民司法制度是一脉相承的。在当代中国,人民法院开展司法工作,有必要大力弘扬人民司法的能动司法优良传统,努力开掘人民司法的能动司法的宝贵遗产。

责任编辑:刘铁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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