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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民事执行工作的困境、原因及建议

  发布时间:2011-06-09 09:24:54


    申请执行是指义务人在裁判确定的时间内未依法履行裁判确定的义务,也未与权利人达成和解的情况下,权利人依法在一定的时效内向原受理案件的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司法措施。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为了保障执行目的的实现往往采取一些强制措施。

    但民事案件执行难已成为我国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的难题,原因有以下几点:一是社会信用缺失;二是强制执行力度或果断性不够;三是部分执行人员难以胜任执行工作;四是地方保护主义作祟;五是司法不公;六是执行力量、装备不足;七是审判工作与执行工作脱节。

    为加强执行工作,解决执行难的问题,笔者有以下两个方面建议:

   (一)全面加强执行工作人员能力建设。一是加强执行工作人员思想政治素质培养;二是加强执行工作人员作风建设。

   (二)整合执行力量。建立联合沟通机制,有效整合公安部门和法院部门力量,通过联合执法方式推动执法工作开展。要设立单独的执行工作机构专门依法开展执行工作。还要实施跨地域执行。在强制执行工作中通过跨地域方式交叉执行,增强执行工作力度。

    在民事执行中,要应当坚持情理和法律相结合的原则。首先就是要在执行过程中注重讲透人情和法理,要站在被执行人的角度去考虑,在心理上真正与被执行人接近,仔细听取其想法和主张,从被执行人的利益出发,分析其对抗行为的不合理之处,寓情于法,寓情于理,促使其尽早履行法律义务;其次,如果当事人还不履行法律义务,就告知当事人执行程序中的相关法律,使其明白履行法律义务的必然性,以及不履行法律义务的后果。要通过浅显易懂的语言,把法律的严厉性与威慑力表现出来,使其牢记心头。

    当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请求的内容,用尽各种方法、措施和途径后,仍不能使案件得以有效执行,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能够证明尚有执行可能的证据,应当裁定终结执行程序。没有执行或没有完全执行的案件终结程序前,必须以执行机构是否尽到了全部的职责为条件。也就是说,执行机构穷尽了各种执行手段、措施,如依申请采取了查封、冻结、扣押、拍卖、证人调查等措施,对债务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审计,而且整个执行过程严格遵照法律规定,仍然不能避免执行不能局面的,才能在从严把关、严格审批的基础上终结执行程序。

责任编辑:刘铁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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