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3日上午,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批准,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杀人犯余卫东、张自强验明正身后,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2006年8月16日晚,罪犯余卫东因担心被害人王某散布其女儿的坏话,起意对其恐吓、报复,遂趁王某外出之际持刀潜入其家。当晚23时许,王某回房间后发现余卫东并大声呼叫,余卫东即持刀向王某腹部猛刺。王某奋起反抗,厮打中余卫东向王某连刺数十刀,致其当场死亡。
2005年4月5日晚,罪犯张自强在禹州市南五里烩面王饺子店旅社其租居处,因琐事与其同居女友张某发生纠纷。张自强即用双手卡住张某的脖子致其死亡。之后,张自强将张某的尸体肢解并分装至两个编织袋内,于次日凌晨将装有被害人尸块的编织袋投入朱阁乡下宋村农田一机井内。
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分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余卫东、张自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一审宣判后,余卫东、张自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复核。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