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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葛市法院推行案件回访提升满意度

  发布时间:2011-08-11 15:28:36


    长葛市法院把推行案件回访制度当成提升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满意度的重要举措。为此,该院采取四项措施,大力推行案件回访制度,这样一来,不仅促进法官依法办案、文明办案、高效办案、廉洁办案,同时也收集到了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促进法院机关效能建设。

    完善回访机制。建立审、执结案件回访制度,院绩效考评办和监察室定期在相关业务部门抽调人员,在已结案件随机抽取案件,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回访。回访采取原审人员回避制,在案件回访过程中,主要了解当事人对判决的满意程度、执行兑现情况、法官答疑情况。回访情况以书面形式进行记录,并要求被回访人签字或盖章。回访结束后,回访人员将回访情况及回访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分管院领导汇报,并视情形提交院党组或审判委员会研究解决。

    突出回访重点。除随机抽取的案件外,要求重点回访以下四类案件必须:未成年人案件、本辖区特殊类型案件、重大疑难案件和有一定社会影响的案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必须到被告人服刑场所、学校、家庭、社区和村委会回访,听取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其思想动态和生活情况;特殊类型案件,必须了解其结案后的履行情况,是否有后续的新型矛盾出现,是否引发了其他新型的不利社会稳定的问题;重大疑难及有一定社会影响的案件,回访中尽量疏导和消除不稳定因素。

    不断拓展回访范围。不仅对案件的实体进行回访,同时也要对审理过程中涉及的程序、审判作风、办案效率、法官形象、廉洁情况等进行全面回访,同时,征求当事人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对有疑问的当事人要求承办法官必须做好法律释明和判后答疑工作。

    注重回访效果。每次回访必须两人以上,每次回访结束后,回访小组要书面向院党组汇报回访情况。由院纪检组对回访情况进行通报并限期整改。在回访中发现办案人员违反法院工作纪律及其他规定的,直接通报到庭和案件承办人,并视其情节,做出处理。

责任编辑:姚永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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