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鄢陵法官支招防范“假离婚”案

  发布时间:2011-09-01 08:13:38


    “假离婚”案不但对一方当事人权益造成损害,而且容易引发当事人、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的怀疑,损害司法权威。  对此类案件该院比较重视,经过多次召开审判委员会进行专题研讨,出台了以下具体防范措施。

    立案时,该院对请求公告送达的离婚案件,都会要求原告提供“四个证明”,即在当地报纸或电视台已登载或发布的寻人启事的证明,户籍所在地基层组织及其派出所出具的下落不明证明,被告在家成年家属不知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明,被告离家前有单位的,还须提供被告离家前单位的证明。

    为防止原告伪造上述有关证明,该院承办法官会向出具有关证明的单位或组织去电或去函求证,或者到有关单位现场求证,在确信证明无误后,才采用公告送达。

    在送达程序上,该院做到除在人民法院报公告外,还在被告户籍所在地、被告婚前户籍所在地以及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各基层法院予以张贴公告,以利于充分保护被告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

    当然对原告的不诚信甚至欺诈的行为,该院也予以“惩戒”,即对“被离婚”案件再审裁判时,对原告少分或不分财产,以惩戒其不良行为。  

责任编辑:王晓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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