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是构成社会的基本单位,家庭是否稳定,对和谐社会的建设有着直接的影响。在改革开放初期,离婚对普通老百姓来说,是一件难以启齿的事情。到了20世纪90年代,随着社会经济水平的飞速发展,人们的婚姻家庭观念也在逐步转变,婚姻的质量已经成为人们追求的目标。夫妻双方更加强调感情的融洽,彼此性格不和、物质基础薄弱、感情质量不高、婚外感情、双方家庭之间的矛盾是目前离婚案件的最主要原因。
一、我院2005年至2007年离婚案件基本情况分析
以下襄城县法院2005年至2007年离婚案件基本情况分析表:
比较项目 2005 2006 2007
离婚案件数 383 578 521
民事案件总数 989 1266 1126
占当年民事案件比例 38.7% 45% 46.2%
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我院离婚案件在当年民事案件中所占的比例是呈上升趋势的,而在这些案件中,涉及农村的离婚案件占居的比例是较大的。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主要有:
(一)婚姻道德观念的变化。以前在农村,一提到离婚,就是一件十分丢人的事情。但是,现在农村青年接触外界机会不断增加,人们的生活观、价值观、婚姻观发生了变化,对夫妻之间的关系和婚姻基础经过开始重视起来。尤其是农村妇女独立意识、平等意识等的增强,她们对婚姻家庭的质量不断提出更新的要求,也不再恪守“从一而终”的观念,在婚姻中,不仅需要物质的满足,更注重感情的满足。在这些案件中,有相当大一部分主动提出离婚的是女性,尤其是年轻人,经济独立、思维活跃、以自我为中心,较少受传统婚姻观念束缚,加上社会对离婚的态度越来越宽容,更让年轻人对离婚不足为奇。
(二)婚外恋的发生。受打工潮流的影响,大量农村青年男女外出打工,扩大了视野,增加了收入,社会身份改变,打开了差距,夫妻长期分居,在不同的环境工作和生活。有很多农民工在感受了都市与农村生活环境的强烈反差后,越来越不满足于现状,夫妻之间的裂痕与冲突增加,致使思想发生蜕变,产生婚外情,既不履行夫妻义务,也对家庭生活不管不问,最终导致离婚。
(三)对家庭缺乏责任心。经济的发展使农村一部分人生活上变得较为稳固,经济上也相对变得富裕。其中一些人因染上不良的爱好,如酗酒、打牌等而占用了大量的时间,与对方的交流日益减少,同时对家庭以及子女的关心照顾也随之减弱,从而激发矛盾。
(四)重男轻女观念导致离婚。男女平等的国策虽然已深入人心,但在部分农村家庭中,重男轻女思想仍十分严重,不但男方对女方没有生育男孩心存不满,甚至家庭成员如公、婆对女方也心生不满,生活中不尊重女方,轻则对女方辱骂,重则拳打脚踢,致使女方忍无可忍,向法院提出离婚。
(五)“闪电式结婚”,婚前感情基础薄弱容易瓦解。广大农村青年的婚姻缔结模式仍然带有深深的“非自主”烙印,由于文化层次不高,相互了解的就会不多,凑合过日子的心态,使农村青年有开始走入“媒妁之言、父母之命”的传统婚姻形式,许多人外出打工时年龄很小,当中很难遇到合适的结婚对象,其在家的父母就包办了婚姻。“闪电式结婚”成为农村的新乡俗。一是有的在家时间少,常年忙于打工,第一次见面,第二次就结婚;二是由于家庭经济条件的限制,只要碰到基本认可的对象,就结婚,婚前了解可想而知。
(六)以利结合的婚姻。当前,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有一定程度的滋长和蔓延。一些人缔结婚姻时,不是以爱情和其他社会条件为基础,而是以金钱为核心来权衡利害得失。部分农村女青年找对象只看重对方的经济条件,一旦对方因种种原因出现经济困难,或提出的要求男方不能满足时,女方便提出离婚。有的男方家庭婚前因结婚建房、购置家具、支付彩礼等负债累累,婚后女方认为债务负担过重而产生厌嫌之意,继而提出离婚。
(七)“80后”离婚现象日益明显。所谓“80后”,是指在20世纪80年代出生的独生子女人群。“80后”独生子女缺乏宽容和忍让,是造成其婚姻不稳定的头号杀手。这与他们从小受到父母过分溺爱,所养成的缺少忍让性、宽容度有着直接的关系,一些因生活琐事引发的离婚现象越来越多。
二、遏制农村离婚率上升的对策和建议
群众利益无小事,民事案件无小事。离婚案件看似只是一个家庭问题,涉及几个人的利益,但其带来的影响确实巨大的,处理不慎则极易引发新的矛盾和纠纷的形成,因此单靠法院通过审理案件来达到稳定和谐的目的是不够的,必须全社会协同配合,齐抓共管,才能遏制农村离婚案件上升的趋势。
社会方面首先应加强法制宣传力度,弘扬社会主义婚姻家庭新风尚。新闻媒体也应该树立正确的舆论导向。对宣扬婚外恋等不健康的影视作品,应彻底予以清除,坚持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加强新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宣传力度。政府机关应利用自身优势,加强公民道德教育,进一步倡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的家庭美德,采用行之有效的手段,在广大农村广泛宣传《婚姻法》,倡导和睦亲善、平等互爱的社会主义婚姻家庭新风尚,引导当事人树立正确的婚姻观,增加农民的法制观念和家庭责任感,提高农民的思想道德素质。其次,婚姻登记机关应严格遵守婚姻管理制度,充分发挥管理、教育和服务的职能作用,加强婚姻管理、清查和制裁违法婚姻,减少离婚案件发生的隐患,从婚姻登记关口上减少和预防违法婚姻的发生。对工作中发生的违法法律和道德的行为,要坚决予以打击处理。同时,应加大与民调组织的协作力度,最大限度地将婚姻家庭矛盾消化解决在诉讼之外。第三,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见快缩小农村与城市之间的差别。政府部门应充分发挥引导作用,最大限度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使农村青年致富在本地,减少和控制外出打工、两地分居等易引发家庭危机的社会现象。
法院方面,首先利用调解前置程序,充分发挥诉讼调解功能。在审理农村离婚案件过程中,要切实贯彻和体现“能调则调、多调少判、慎用判决”的原则,加强对离婚案件的诉讼调解,多做夫妻双方的教育疏导工作。对尚有和好希望与可能的婚姻,要尽量调解和好。对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希望与可能的,在做好思想工作的同时应及时公正处理,使双方好聚好散。最后,依法保护无过错方,加大对过错方的惩罚力度。在审理离婚案件过程中,要依法保护无过错方的利益。对涉及无过错方举证的案件,应及时行使释明权,提醒并指导当事人在规定的举证期限内列举相关证据,对一些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法院应适当扩大依职权调查取证的范围,以实现无过错方的权利。对于因婚外恋、家庭暴力、重婚等原因导致的离婚,在查明事实的情况下,对过错方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要严厉加以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