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县法院结合审理案件实际情况,转变调解观念、积极主动调解,创新调解机制、多种方式调解,提高调解艺术,情、理、法并重调解,将司法调解步骤前移,开庭之前就调解了一批案件,达到了案结事了的社会效果。10月14日,调解结案的原告杨某、王某诉被告许昌某运输公司、许昌某保险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就是庭前调解结案的典型一例。
2010年5月17日,吕某驾驶许昌某运输公司的大型普通客车在许昌市南外环与王某驾驶的三轮汽车相撞,造成原告杨某、王某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因杨某、王某与许昌某运输公司之间无法就赔偿事宜达成和解,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许昌某运输公司、许昌某保险公司(为肇事车辆承保有交强险)共同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65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承办法官接手该案后,积极主动准备调解工作,在详细分析案件材料后,于开庭之前就先后三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通过与当事人的多次沟通,全面了解了案情,充分掌握了原告的诉求和被告的意见。保险公司同意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79469元,因运输公司已经支付原告29500元,因此再赔偿原告49969元,但原告的鉴定费、拖车费、停车费、诉讼费等拒绝赔偿。原告除了要求保险公司赔偿79469元外,还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其鉴定费、拖车费、停车费、诉讼费,同时只愿意退还运输公司20000元。运输公司认为,投保的目的就是预防万一,既然保险公司该赔,原告就得返还其已经支付的29500元并承担公司的车损5000元。
通过调解,承办法官发现,该案的平衡点是如何让原告和运输公司之间摆脱纠缠不休的局面,让保险公司进行全额赔偿。明确了该目标后,首先对原告做详细的法律解释工作,告知其按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项目下,不承担鉴定费和诉讼费;同时从情理方面入手,让原告体会到运输公司在交警事故处理阶段就积极赔偿了29500元,解决了其所需医疗费的燃眉之急。通过单方面的交谈和调解,最终取得了原告对运输公司的谅解,原告自愿放弃对保险公司鉴定费、拖车费、停车费、诉讼费的要求,并同意在得到保险赔偿后,退还运输公司27000元。接着,承办法官又做运输公司的思想工作,请公司体谅原告受伤致残及家庭困难的实际情况,建议公司在合理、合法、合情的范围内对原告进行赔偿,避免细枝末节的争议,以树立公司的良好声誉。运输公司表示,同情原告的遭遇,同意原告退还其27000元的意见,同时不再要求原告承担车损。最后,承办法官又同保险公司交换意见,明确了保险公司应承担交强险项目下的全部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很快同意全额赔偿,不再扣除运输公司已经赔偿的部分。
通过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双方当事人在开庭前最终达成了一致调解意见,由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79469元,原告返还运输公司27000元,鉴定费、停车费、拖车费、诉讼费由原告自行承担。10月14日,该案已自动履行完毕,真正达到了案结事了、当事人满意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